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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6日發佈《關於第二批授權12家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向浙江證監局等12家派出機構下放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權力。
證監會表示,證監會將根據其他派出機構完成授權審核準備工作的情況,適時公佈後續授權名單。
根據《決定》,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東省(不含青島市)、西藏自治區、安徽省、深圳市、青島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證券公司,依法申請下列5項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受理並做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
授權審核事項包括: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變更註冊資本,但下列變更註冊資本事項除外:上市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非上市證券公司現有股東增加註冊資本,未新增5%以上股權的股東,且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和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但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減少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證券承銷業務。
《決定》施行前,證監會相關部門已經接收申請材料的有關授權審核事項,繼續按規定辦理。(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