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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退票費下調彰顯契約精神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8日 0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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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鐵路具有公益性,火車票價也會有“國家干預”,但就其本質而言,火車票的售賣雙方是平等的合同關係,理應遵守基本的契約精神。

  “鐵老大終於低下了高貴的頭。”記者從鐵道部獲悉,自9月25日起,開車前火車票退票費標準由票額20%下調至5%,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

  關於火車退票費的爭議可謂“歷史悠久”,民眾和輿論多年來也在不斷“炮轟”。然而,當“20%退票費”即將成為歷史,卻有人歡喜有人憂。歡喜的自不必説,擔憂的則是:這是否會助長黃牛倒票,甚至加劇票販子的倒票行為?

  不同態度的背後,固然有立場的差異,但從根本上來説,還是緣于對退票費的不同認識。如果側重“市場公平”,那麼下調明顯過高的退票費,自然值得歡迎;如果看重“管理功能”,如此大幅度下調退票費,自然會引發管理弱化的擔憂。

  問題是,一張小小的火車票,主要承載的是什麼?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旅客花錢買票,鐵路部門收錢賣票,這是標準的交易行為。儘管鐵路具有公益性,火車票價也會有“國家干預”,但就其本質而言,火車票的售賣雙方是平等的合同關係,理應遵守基本的契約精神。

  在這個意義上,下調退票費的實質,是降低退票旅客的違約責任。在鐵路專屬經營的背景下,對火車票退票費這一“格式條款”的確定,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並應進行價格聽證和成本核算,而不能由單方説了算。就此而言,5%的退票費如果是經聽證得來,説服力也許會更強;鐵路部門如果能詳細列出“客運雜費”的成本明細,將是一個更大進步。

  至於對黃牛倒票的擔憂,雖然不無道理,卻沒有抓住主要矛盾。如果按照這一邏輯,退票費豈不是越高越好?更重要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行政管理手段,都不得違背公平自由的基本原則,不得以侵害其他市場主體的權益為代價。

  事實上,這種似是而非的擔憂,其根源還是計劃經濟思想的殘余,是政企不分在特定時期的體現。正是由於管理思維,一些壟斷行業的部門和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單方面維護或擴大自己的權力(利),卻無視或逃避自己的義務。我們只聽過旅客退票費,卻沒有聽過火車晚點後鐵路部門的賠償金,類似現象同樣存在於航空公司,儘管後者經常以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搪塞。再比如,一些電信部門有充值卡過期作廢的霸王條款,卻沒有通訊信號不正常賠償消費者的説法。至於自稱擁有“最終解釋權”和“保留修改權利”,與其説是無知無畏,倒不如説是霸道蠻橫。

  因此,我們在欣喜于火車退票費下調的同時,更要重新審視其法律性質,思考市場經濟的公平內涵,進而不斷梳理各行各業的“行規”,消滅種種不合理的霸王條款,不斷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  本報特約評論員 范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