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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大地面臨股民25億元索賠 何學葵或被判刑5年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16: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市場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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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的雲南女首富,一夜之間成為罪犯。法庭上證據亮相,綠大地曾經的輝煌都是浮雲,欺詐的背後,造假觸目驚心。司法審判大幕拉開,綠大地將面臨股民數億元的索賠。

    【《證券市場週刊》記者 吳靜】9月6日上午,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綠大地(現*ST大地,002200.SZ)涉嫌欺詐發行股票案正式開庭審理。

    據披露檢方的起訴書顯示,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檢察院起訴何學葵(公司前任董事長)等人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偽造金融憑證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等多項罪名。

    據了解,綠大地現任董事長鄭亞光、總裁王光中均前往法院旁聽。由於涉案複雜,當天長達7個小時的案件審理未能當天宣判。何學葵在當日庭審的最後發言中表示,願意接受法庭的判決,願意盡其所有補償社會、公司和股東的損失。

    隨著欺詐發行股票的開庭,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將得到司法認定,那麼曾經買賣過綠大地股票,並形成實質性虧損的投資者,按照法律程序可以向法院起訴綠大地以及相應的責任人,進行投資損失索賠。綠大地上市至案發,市值蒸發45億元,根據律師測算,流通股股東索賠超過25億元,那麼綠大地將面臨數億元的索賠風險。

  庭審揭開欺詐往事

    2009年,何學葵頭頂上有一個令無數女人夢想的皇冠:雲南女首富。9月6日,雲南女首富的財富畫皮被公訴機關無情地揭開,欺詐騙局觸目驚心。

    2007年12月21日,A股唯一的綠化上市公司綠大地登陸創業板,IPO募集資金總額為3.46億元,主營綠化苗木種植及銷售、綠化工程設計及施工等業務。掛牌首日,報收45.82元,股價上漲177.87%,何學葵因持有綠大地28.63%的股本,當時身價超過11億元。2009年,何學葵登上胡潤富豪榜,並獲得了“雲南女首富”稱號,一時風光無二。

    經營這家上市公司,除了確保發展業務,為上市“做業績”也讓管理層煞費苦心。起訴書顯示,2004年至2009年間,綠大地在何學葵、原財務總監蔣凱西、四川華源會計師事務所所長龐明星的精心籌劃下,由原出納總管趙海麗和原大客戶中心負責人趙海艷登記註冊了一大批由綠大地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並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採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組成員,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産、虛增收入。

    起訴書顯示,2004年至2007年6月間,綠大地使用虛假合同、財務資料,虛增馬龍縣舊縣村委會960畝荒山使用權、馬龍縣馬鳴鄉3500畝荒山使用權以及馬鳴基地圍墻、灌溉系統、土地改良工程等項目的資産共計7011.4萬元,這些高管還採用虛假苗木交易銷售,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通過受綠大地控制的公司將銷售款轉回等手段,虛增營業收入2.96億元。

    借助“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産、虛增收入”等手法,綠大地以16.49元/股的價格發行1680萬股正式登陸深交所中小板。在成功上市後,綠大地為維持業績繼續造假,2007年至2009年正式披露的年報中,檢方人員發現不少虛假內容隱匿其中。

    起訴書顯示,2007年至2009年間,綠大地通過偽造合同和會計資料,虛增馬龍縣月望鄉貓貓洞村9000畝荒山土地使用權、月望基地土壤改良及灌溉系統工程、文山州廣南縣12830畝林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資産2.88億元;綠大地還採用虛假苗木交易銷售,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通過受綠大地控制的公司將銷售款轉回等手段,虛增收入2.5億元。

    對於公司涉嫌造假,業內早有質疑,直至2010年3月份,綠大地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才被曝光于公眾面前。3月18日,公司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指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規,進行立案調查。據了解,當年5月份調查結束。

  大批機構深陷其中

    就在2010年5月中旬,曾有浙商證券、銀泰證券、中原證券等機構投資者實地調研,不少人對綠大地基本面認可,並隨後建倉或增持,特別是浙商證券、中原證券,曾進入十大流通股股東行列。

    記者翻閱2010年基金持股記錄,2010年3月底僅有3家基金持有,2010年6月底增至15家,2010年9月底跌至2家,到2010年底又增至12家,其中廣發係、上投摩根係等紛紛進入。

    機構的興趣並未扭轉公司經營層的敗局。

    2010年12月20日,何學葵持有的4325.8萬股被公安機關依法凍結。12月23日當天收盤後,應機構投資者請求,何學葵臨時召開投資者電話會議,一再解釋“股份凍結與公司基本面無關”,但也未回應凍結緣由。12月30日晚間,綠大地才坦率表示,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公司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接受調查。

    2010年12月29日,綠大地向雲南省金融辦、雲南省證監局遞交相關報告,以求獲得理解、支持和幫助。為保護當地企業,雲南省分管副省長兩次赴京,分管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至少10次赴京,與證監會溝通。但政府出面溝通結果不甚如意。2011年3月18日,綠大地緊急停牌,並於當天晚間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已被雲南省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2011年3月21日,證監會在媒體通氣會上表示,因綠大地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對其進行了立案稽查;在行政調查過程中發現,綠大地涉嫌虛增資産、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8月18日,公司正式被昆明市檢察機關起訴。

  何學葵面臨最高5年刑期

    檢察機關認為,由於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0條、第161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單位綠大地及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60條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定義為,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義為,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60條,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金。單位犯前科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據《刑法》第161條,公司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規定披露,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何學葵最高可獲刑5年,並處以罰金1730萬元。

  綠大地或遭25億元索賠

    何學葵庭審尚未宣判,投資者索賠序幕已經拉開。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和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陶雨生律師已經于2011年3月,聯合向權益受損的綠大地投資者徵集訴訟委託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對綠大地公司、何學葵、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大成律師事務所及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告訴記者,已接受80多人的委託,只等最後審判結果。

    國浩律師事務所徐偉告訴記者,根據《證券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凡是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均可以考慮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賠償。一旦綠大地民事賠償訴訟成立,那麼將是中國證券市場中小板欺詐上市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也是保薦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曾做過詳細計算:綠大地民事賠償案的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0年3月18日。從揭露日起1.06億股流通股累計成交量達到或超過100%的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基準日為2010年4月20日。截至該日,被告股票累計成交量為1.077億股,基準價為24.01元/股。符合起訴條件的綠大地投資者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間買賣過該股票,並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且存在損失者。

    “該案件歷經公安機關的偵查環節,目前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但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罪名成立與否,還需依照法院的宣判結果。”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謝會生向記者表示,對證券欺詐進行民事索賠的話,需要綠大地被法院認定有罪並作出刑事判決生效後,才能進行。

    涉嫌欺詐上市,綠大地並非首例。早在2002年,大慶聯誼股份有限公司因虛假陳述賠償464名適格原告883.60萬元,承銷商申銀萬國部分承擔連帶責任608.6萬元。2002年,紅光實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共11起,起訴金額為25萬元,最後以調節方式結案,投資者獲得訴訟標的90%的款項。

    在當日庭審的最後發言中,何學葵表示願意接受法庭的判決,願意盡其所有補償社會、公司和股東的損失。按照公司上市首日開盤價45.82元,2011 年9月5日收盤價16元,總股數1.51億股計算,3年多公司市值蒸發45億元。根據宋一欣提出的被告股票數量跟基準價測算,投資者可以申請索賠 25.85億元,一旦投資者以此為索賠依據,何學葵拿什麼賠償呢?

    徐偉則表示,針對上市公司涉嫌欺詐或違規披露的懲罰,頗為“仁慈”,“海外上市公司如果涉嫌欺詐,除了賠償股民的實際損失,還要進行嚴厲的處罰。同時如果有機構質疑公司業績,可以進行獨立調查,以調查數據直接起訴上市公司。而在國內只能舉報,是否被受理不得而知,股民也只能爭取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