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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逢開學月 校(園)方責任險保障學生“一舉三得”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1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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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3日訊 金秋9月,正是學生們初入或是重返的時間,校園中又響起了朗朗的讀書聲;又出現了孩子們的歡聲笑語;又出現了他們活潑好動的身影,無論是學生家長還是老師都不希望這美好的一幕截止于校園意外事故。近年來校園意外事故頻發:如何能將學生在校園內的事故風險降到最低,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維護校園內的正常教學秩序,成為了社會熱議的話題之一,而保險作為風險承擔體經常因此受到公眾關注,讓我們將目光投向公益性保險之一的校(園)方責任險,看看其如何在校園意外事故中發揮作用。

  何謂校(園)方責任險?

  此種保險通過賠付學校而間接保障學生。當在校學生在校園內或者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學校對學生依法應負的賠償,此時,學校作為被保險人,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繼而賠付學生。簡單地説就是學校可以通過購買校(園)方責任險,將本來應當由自己承擔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來賠償,不僅有利於學校防範和妥善化解各類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解除學校、家長的後顧之憂;而且有利於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保障廣大在校學生的權益;同時也可以避免或減少經濟糾紛,維護校園和諧穩定,可謂是“一舉三得”。舉個例子,某高中投保了校(園)方責任險,高一新生張某入校後進行封閉式軍訓,在高溫35度的情況下站軍姿,張某因中暑而栽倒,多處骨折。為此,張某的監護人訴至法院,起訴學校在軍訓中未採取必要措施,致張某暈倒,要求學校賠償。學校在組織軍訓前,未充分預見特殊體質的學生可能出現的不適狀況,未能及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哪些事故不在其承保範圍內?

  就此我們諮詢了人保財險責任險部門的相關人士,他告訴記者:需要學校注意的是,學生的故意行為,如自傷、自殺,在學校參與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行為等造成的傷害等,不在理賠範圍。學校領導如果默許或放任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也不在校(園)方責任保險理賠範圍內。

  如何投保?賠償額度何如??

  校(園)方責任險的投保人為學校,故由學校承擔保險費用,校(園)方不得將購買保險費用轉嫁給學生,部分地區由政府出資承擔。根據學校的規模,通常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300-500萬元,每人責任限額10-50萬元,其賠償範圍包括:學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護人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等。

  近年來,為了加強和鞏固校園的安全管理,學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貫徹執行,積極防範。但是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預料性和客觀存在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校園安全防範工作只能減少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損失面積,卻不可能完全杜絕事故的發生。此外,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其中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發生意外事故,對學校、園方的歸責原則由以往的過錯責任修改為過錯推定原則,進一步加大了學校、幼兒園在此方面管理上的風險。校(園)方責任險的開展,有利於減輕校(園)方或者政府在事故發生後的救助負擔,對於維護學生利益,保障校園秩序,鼓勵學校組織學生體育活動、出遊活動以增強學生體質、保證學生身心健康都具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