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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儲蓄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不法分子通過偽造的銀行卡騙取儲戶存款51萬餘元,銀行被判決賠償儲戶全部損失。
2009年11月,不法分子偽造市民謝某的銀行卡和一代身份證,在某國有商業銀行福州市倉山區一處營業網點成功辦理重寫磁業務。隨後,不法分子利用偽造的銀行卡和身份證,在該銀行營業廳櫃臺取款50萬元,在ATM機上連續8次取款共計1.8萬元。
福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偽卡能夠成功交易,足以表明銀行在安全方面存在疏漏。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重寫磁及取款業務時,只核對了開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並未聯網核查比對照片,致未能鑒別出假身份證,從而向犯罪分子支付了訟爭款項。法院終審判決:銀行向謝某賠償51.8萬元,並償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