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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污染環境被指案底纍纍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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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在美國本土,10年償付近7億美元

  康菲污染環境被指“案底纍纍”

  專家稱,康菲公司設賠償基金不能替代生態賠償

  《經濟參考報》記者歷時1個月調查後獨家獲悉,最近10年僅在美國本土,康菲公司至少涉及5起環境訴訟或糾紛,償付近7億美金,折合超過40億元人民幣,可謂“案底纍纍”。

  在近期輿論高壓之下,康菲公司一改過去3個月避談環境影響評估、生態損害賠償的被動局面,日前高調宣佈設立“渤海灣基金”。

  專家指出,賠償基金在中國于法無據,亦不能豁免康菲的生態賠償義務,而由於國內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康菲在美國的天價賠償在中國恐怕難以重現。

  案底 康菲為環境污染償付近7億美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查閱美國政府和學術機構的公開信息發現,最近10年間,作為全美最大的煉油公司,康菲公司分別在路易斯安那州、華盛頓州、佛羅裏達州、德克薩斯州牽扯多起環境訴訟或糾紛,最終或被各州地區法院判決賠償,或被州政府部門責令罰款,或與聯邦及州政府達成和解協議,共計償付67862萬美金,按照最新匯率6.3890,折合成人民幣約43.3570億元。

  早在2004年,據美聯社電,康菲公司曾暫時同意向佛羅裏達州Panhandle地區多達7000名業主支付7000萬美金,用於經濟損失補償和醫學檢查。該訴訟持續三十餘年,不僅化工廠的母公司幾度易人,訴訟請求也未完全實現——原告最初向康菲公司索賠5億美元。

  另據美聯社報道,2005年,路易斯安那州地區法院法官Wilford Carter正式批准了一筆6450萬美元的和解費用,用於支付大約2萬名當地居民,他們聲稱遭受康菲公司化學洩露造成的健康問題。根據公訴方材料,2003年1月18日,康菲公司Westlake煉油廠洩露多達64噸二氧化硫。在領取和解費用後,原告們將放棄任何對康菲及附近任何在2004年以前爆發的石油設施事故的起訴。一些原告代理律師聲稱,此舉給康菲公司提供過多保護。

  2008年4月7日,美國司法部和環保署向康菲公司提起控告,聲稱該公司在1999年和2006年期間違反美國《清潔水法》超過2000次,未經法律許可,通過德克薩斯州博格地區的煉油廠排放工業廢水。該廢水中包含有毒物質。為解決與聯邦機構之間的爭端,康菲已同意支付民事賠償120萬美金。

  2010年3月15日,華盛頓州生態部還披露,康菲公司的子公司同意支付58萬美金。2004年,該漏油事故共排放1000-7200加侖原油,對塔科馬市普捷灣(Puget Sound)魚類、貝類、鳥類等野生物種造成傷害。在上述案件中,美國海岸警衛隊稱,2006年10月,康菲公司及其責任方子公司,曾同意向聯邦政府支付230萬元用於清污。該公司還向華盛頓州生態部支付54萬元的民事賠償金。這是華盛頓州歷史上依法罰沒的最大一筆賠償金。

  而美國環保署網站信息顯示,美國司法部和環保署曾與康菲公司達成了涉及《清潔空氣法》的廣泛解決方案。這是公開報道中康菲公司償付額度最大的一宗環境糾紛。根據方案,康菲公司須斥資5.25億美元,用於啟動和執行創新性控制技術,年減排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和顆粒物。康菲公司還將支付民事賠償450萬美金,並斥資1000萬美金用於進一步減少廢氣排放的環保計劃,以及支持相關社區活動。

  基金 中國于法無據,美國上不封頂

  在9月2日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中國在渤海灣的蓬萊19-3全油田停鑽、停注、停産(簡稱“三停”)之後,康菲中國在官方網站公告稱,康菲公司將就溢油事件設立基金,“該基金的設立旨在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承擔公司應盡的責任並有益於渤海灣的整體環境”。

  康菲中國稱,有關該基金的設立與運作,將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及該油田合作方中海油配合。

  設立海上溢油事故賠償基金的法律依據,肇始於1992年頒布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該公約指出:合計賠償金額最高可達59700000(2000年提高為89770000)特別提款權(編者注:特別提款權是我國《海商法》的法定計算單位,由全球幾大主要貨幣組成,可減少金價及匯率波動風險)。

  然而,一位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向社會公開選聘的律師團成員向《經濟參考報》透露:“該公約針對的是船舶漏油事故,對近年來新興的鑽井平臺溢油事故並無規定。也就是説,康菲公司渤海灣基金在中國司法體系找不到法律依據。”

  上述人士以美國的漏油事故處置經驗為例。美國雖未加入上述國際公約,但1990年頒布了《油污法》。相對於1951年《責任限制法》,美國將船東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提高了8倍。此外,當船東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報告油污事件等條件時,船東將喪失使用責任限額的權利。

  一位法律界人士據此指出,這就是俗稱的“賠償額度判決依法作出、上不封頂”。該人士感嘆,若《油污法》適用於中國,且國家海洋局在公告中對康菲中國“責任事故”的指控屬實,那麼康菲中國將面臨“天文數字”的賠償額度。

  交通部救撈局局長宋家慧曾撰文指出,美國因上述嚴苛條款,成為世界上對船東責任限制最高、基金補償最多的國家。《油污法》頒布20年後,美國爆發了歷史上最嚴重的漏油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故。

  由於有了《油污法》的制約,鑽井平臺的油氣權益持有方英國石油(BP)承諾用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一次性償付此次漏油事故中遭受財産損失的墨西哥灣居民,換得受害者不將其送上法庭。此外,美國政府去年底就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提起訴訟。根據美國《清潔水法》,若BP最終被判定負有完全責任,還將面臨超過210億美元的罰金。

  上述人士稱,中美法律體系不同,不宜進行簡單類比。但多位環保法學家呼籲,中國應比照墨西哥灣漏油事件,建立比現有國內法律和已加入的國際公約更高標準的海上油污損害賠償機制。

  警示 賠償基金不能豁免生態賠償義務

  上述中國官方律師團成員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中海油和康菲公司並未與我們接觸,説明渤海灣基金的詳情。因此無法推斷康菲公司是有意規避海洋生態損害賠償,還是發起修復企業形象的公益行動。”

  截至發稿,康菲公司及中海油並未提供上述基金的數額、用途和雙方分擔比例等細節。

  曾參與多部海商海事、海洋環保法律制定的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常務副院長劉惠榮透露,他曾獲悉兩方面觀點:一種傾向於認為,渤海灣基金用於支付短期內産生海上清污費用和漁業經濟賠償;另一種傾向於認為,該基金用於支付中長期的海洋生態修復成本。

  他説:“我更主張前一種,如果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還在逐日擴大,奢談整個渤海灣環境改善毫無意義。”

  “渤海灣基金能否替代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要看基金額度是否能夠足額支付海上堵漏、清污和生態修復、賠償漁民等成本。”上述律師團成員説。

  但劉惠榮反對以該基金豁免康菲公司在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方面的義務:“渤海灣基金設立無法可依,過分依賴基金風險太大,但索賠訴訟已有法律依據。”

  《經濟參考報》獲悉,《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簡稱《條例》)已完成。劉惠榮表示,該《條例》可能會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基金的設立責任方、保管方、受益方以及運作模式等作出明確。

  “環保法修訂研究”課題組組長、上海交通大學(微博)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曾向本報指出,如果國家海洋局在2000年《海洋環境保護法》施行之後,能夠及時制定並頒布上述《條例》,哪怕是針對鑽井平臺溢油事故制定部門規章,也不至於如此被動。

  對此,劉惠榮樂觀預計,上述《條例》的立法進程有望加速,但該稿未來在上報國務院後,還需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今年頒布實施估計來不及了”。但她指出一條捷徑,中國政府在危急時刻快速立法並非沒有先例——如2003年非典疫情爆發後,國務院5月7日即審議通過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雖然民商法須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但就像在《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合同,經各方主體自願同意仍可適用新法。比照這一先例,可在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自願同意的前提下適用於上述《條例》。”劉惠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