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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轉讓利多上市大險企 可快速提高業務規模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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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保監會近日頒佈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1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轉讓,是指保險公司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將其經營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自願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的行為。《辦法》的頒佈實施,對於規範保險公司自願的市場退出行為,整合保險市場資源,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大公司可發揮規模效應中信證券(600030)研究部分析人士指出,該《辦法》的實施,提供了保險業務外延式擴張的可行性;同時,上市大保險公司更快提高規模的可能性也進一步加大。

  按照保監會2010年6月發佈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因此,在《辦法》發佈之前,即使經營更有效率的保險公司也只能依賴內生式的發展,而無法通過外延式的擴張實現更快的發展,無法充分發揮管理優勢和規模效應。

  而此次保險業務轉讓的放開,無疑給上市大保險公司提供了更多快速提高業務規模的機會。根據《辦法》,保險業務受讓方保險公司的主要受讓條件如下:償付能力充足、在受讓業務的保單最初簽發地設有分支機構等。

  “由於上市大保險公司資本補充能力更強(包括次級債的資本補充方式),同時分支機構遍佈全國,因此在受讓條件上基本沒有障礙。同時,大公司因品牌和實力的優勢,更容易得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同意,受讓成功可能性更大。在現有的優秀成本控制能力、完備的管理架構、強大的IT整合能力和充足償付能力的前提下,保險業務轉讓的放開無疑給上市大保險公司提供更多快速提高業務規模的機會,實現更好的規模效應。”中信證券研究部分析人士表示。

  投保人利益不得受損記者注意到,《辦法》中除了明確保險業務轉讓的流程、轉讓方需承擔的義務以及承接方的資質外,特別強調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規定“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就轉讓相關事宜書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並須徵得其同意”。同時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書面告知受益人並徵得其同意”。

  儘管上述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但是某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稱,“這個條款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業務轉讓可以做到告知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但徵得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同意則難度很大。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意是否意味着轉讓協議無效,保監會應制定具體操作規範進行指引。除此之外,由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量大且分散,要逐一徵得同意也存在一定的困難。”

  對此,業內人士建議,應給予投保人選擇權,例如解除合同、並賠償相應損失,或是繼續履行合同。但不論哪種方式,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都不得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