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監管層劃定保險業務轉讓規則 保險公司退出機制漸行漸近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9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為規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監會日前出臺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並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二是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公開、公平原則,以及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三是設定了保險業務轉讓雙方在業務轉讓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義務,限定了接受方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四是明確審批流程,細化申報材料;五是規定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徵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後,方可實施保險業務轉讓方案。

  在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方面,《辦法》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同時基於權益保護的考慮,《辦法》著重強調了受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繼受轉讓方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另外,為保障投保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接受業務一方保險公司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不具備資格和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作為保險業務的接受方。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就轉讓相關事宜書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並須徵得其同意。

  相關鏈結

  《辦法》規定的保險業務轉讓,是指保險公司之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轉讓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的行為。保險公司通過業務轉讓,達到自願退出保險市場或者剝離部分保險業務的目的。這種自願轉讓不同於《保險法》規定的強制轉讓。

  也就是説,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者破産情形下發生的保險業務轉讓,因償付能力不足而被監管機構強制要求的保險業務轉讓,都不適用該《辦法》。再保險實質是對風險責任的轉移,與保險業務本身的轉讓有本質區別,也不適用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