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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參股創投基金 促進新興産業發展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0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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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財政部、發改委日前聯合印發《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財政參股創投基金促進新興産業發展等有關事宜。

  辦法所稱新興産業創投計劃是指中央財政資金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進新興産業發展的活動。

  辦法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確定參股基金的區域和産業領域,委託受託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審核確認參股基金方案並批復中央財政出資額度,對參股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每支參股基金應集中投資於以下具體領域:節能環保、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進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高技術服務業(包括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等)等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産業領域。

  辦法要求,參股基金重點投向具備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且處於初創期、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投資此類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於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60%。

  辦法提出,參股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投資于已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參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産(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産)等業務;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産品的形式募集資金等。

  辦法規定,新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申請中央財政資金出資的,每支參股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2.5億元人民幣;主要發起人的註冊資本或凈資産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地方政府出資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除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資人出資額合計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其中除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的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多於3個(含),不超過15個(含)。

  辦法明確,中央財政對每支參股基金的出資,原則上不超過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且與地方政府資金同進同出。對投資于初創期項目資金比例超過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參股基金,可適當放寬中央財政出資資金參股比例限制。參股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