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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變更 意外險賠付也會變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9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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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2006年6月為自己投保某保險公司的壽險産品,保額10萬元,附加意外傷害險保額2萬元、意外醫療險保額1萬元。今年1月,李先生因橈骨遠端骨折進行治療,花費1萬餘元,後向保險公司提出意外醫療理賠。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核實,被保險人李先生的外傷是在建築工地幹活時被鋼筋砸傷所致。

  經進一步了解證實,李先生自2005年開始為建築隊責任人,但是自2010年起由於工人減少也開始參與建築工地的各項工作。李先生於2006年投保時告知職業為行政管理人員(屬於壽險的職業類別一類),而經保險公司審核,他2010年開始從事一些風險高的工作,應屬三類風險職業。由於李先生未及時到保險公司進行職業類別變更,故此次意外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不能按意外醫療保險責任全額賠付,而改按三類職業削減保額至6666.67元後,予以給付保險金。

  案例中的李先生認定自己是負責人,屬於管理人員,而沒有意識到自己工作內容的變化引起了職業風險系數的上升。保險公司在制定保單條款時,通常會按職業類別的風險程度不同而收取不同額度的保費。尤其是意外傷害險,它是按照被保險人職業的危險程度制定費率,而並非以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作為費率擬定的標準,職業危險程度越高,需要繳納的保費就越多。

  意外險中,一般將不同職業按照相應的風險系數從低到高劃分為6個等級,從一類職業到六類職業,分別對應不同的費率等級。

  職業變更對意外險的賠付會造成影響。這一點很多保險消費者都不了解,因此在自身職業發生變更之後不會與自己的保單聯絡起來。《意外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人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其危險程度增加時,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增收未滿期凈保費。

  專家解釋,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那麼事後,公司會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所變更職業或工種在公司拒保範圍內的,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意外險費率較低,如及時進行變更,補交保費金額較少,但出險時就會得到正常賠付。因此專家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如果職業或工種發生變更,請及時通知公司,以便順利地獲得正常賠付。同時也應注意,若工作危險性降低,實際費率也應當降低,因此保單持有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拿回部分保費。(宋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