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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7 日,信達地産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案件應訴通知書。由於,信達地産原大股東北大青鳥欠建設銀行貸款2.8億元及其利息,從而信達地産應付擔保責任。
對此,信達地産反駁稱,此項貸款發生在 2002 年 11 月 13 日(在公司重組之前),此債務應由北大青鳥負責清償。
原大股東欠款2.8億元
本次貸款起源於2001年6月29日,中國建設銀行(2004年改制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銀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與信達地産原第一大股東北大青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青鳥”)簽訂《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約定建設銀行向北大青鳥發放43,000 萬元銀行貸款,貸款期限為36個月,從2001年6月29日至2004年6月 28 日,貸款利率為月利率 4.95%。,按季結息。
2002年11月13日,北京天橋北大青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鳥天橋”,2008年重組前公司簡稱)與建設銀行簽訂《權利質押合同》,約定青鳥天橋將所持新疆廣電的全部股權9,800萬股(公司持股比例為49%),為北大青鳥上述債務中的 9,8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含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提供質押擔保。
同時,北大青鳥、湖南長城通信網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通信”)、湖南廣播電視網絡傳輸中心(以下簡稱:“湖南網絡”)分別以其在河南廣播電視網絡投資有限公司、湖南省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中所持全部股權為上述貸款提供擔保。
合同簽訂後,建設銀行向北大青鳥發放了上述貸款;截至目前為止,北大青鳥尚欠貸款本金28000萬元及其利息。
信達地産否認擔保責任
對於信達地産原大股東的銀行欠款,信達地産並不認賬。信達地産稱,新疆廣電股權質押事項發生在 2002年11月13日(在公司重組之前)。公司目前尚未發現涉及該擔保事項的會議記錄、相關決議,也未發現在重組報告書和重組之前臨時公告、定期報告中披露上述擔保事項。
在重組交易中,信達地産與北大青鳥、北京東方國興建築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國興”)、北京東方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科技”)簽訂《重組框架協議》。
《重組框架協議》第 7.1.1 條相關約定:青鳥天橋“在歷次年報、半年報、季報和《ST天橋資産債務清單》、《現行有效的合同、文件清單》如實反映了青鳥天橋資産、負債和或有債務的情況,不存在應披露但未披露的債務、或有債務和其他義務”;第 10.1 條約定:“北大青鳥、東方國興、東方科技三公司中任何一個公司的義務,其他兩個公司均承擔連帶履行責任,任何一個公司出具的承諾和保證,均為代表三個公司共同做出”;第16.2條約定:“任何一方違反其承諾或保證、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應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間接損失”。
另據《資産債務剝離框架協議》約定,除《ST天橋資産債務清單》所示的ST天橋(即青島天橋)債務外,在董事會改選日前發生的債務、或有債務均由北大青鳥負責清償。
如上所述,信達地産完全否認承擔這2.8億元債務的擔保責任,而這筆債務則應該由北大青鳥負責清償。信達地産表示,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暫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矯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