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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車牌期間出險保險公司拒賠 太保案留思考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9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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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媒體披露了一起因在無車牌期間出險而保險公司拒賠所産生的保險理賠糾紛,引起了業內外的廣泛關注,而如今,這場糾紛又有了新的進展。

  就在上周,龔氏兄弟拿到了二審的判決結果,作為終審,車主方(龔氏兄弟)獲得勝訴,但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賠償16萬元,這與一審法院所判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25萬元相差甚遠,這樣的結果,在律師看來,雖然細節上並不令人滿意,但已經是一個折中的判決。

  據了解,去年3月,昆明的龔氏兄弟到江蘇購買了一輛徐工牌特種車(吊車),隨後向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車險,其中交強險的期限為10天,而商業車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在辦理臨時車牌並將車開回雲南之後,去年4月18日,龔氏兄弟雇傭的駕駛員黎某駕駛這輛還沒有獲得正式牌照的特種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法院判決,由龔氏兄弟承擔各項賠償金27萬元。

  龔氏兄弟想到了所上的保險,但保險公司表示拒絕賠付,理由是,保險條款中有明確的免責條款,在沒有合法號牌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由於保險合同已生效,且事故發生時仍在保險期間內,龔氏兄弟遂將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告上了法庭。據記者了解,一審結果判定,由保險公司支付25萬元賠償,但二審最終卻減去了9萬元。

  昨日,車主方的代理律師,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宏雷接受了《國際金融報》記者的採訪。據其介紹,減掉的部分為交強險應承擔的責任,由於事故發生時已過了交強險的承保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在張宏雷看來,前述提到的保險合同條款有不合理性,但關鍵的問題是,保險公司並沒有就責任免除問題明確告知客戶,也正是這一點,使得法院最終作出了這樣折中的判決。

  而對於此類具有爭議的問題,未來該如何解決?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保險專業律師李濱昨日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指出:本案在本質上涉及的是保險公司按照一年期收取了保險費,且該機動車輛一年的保險期間的起、始已經約定,而在客觀上保險公司卻有一段期間(臨時牌照失效到正式號牌取得)不承擔責任的問題。可以説,是在某種程度上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而對於此案,他認為公正和正確的解決方案應當是,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期限順延28天,或者保險公司返還給投保人28天所對應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