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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證券律師應演好IPO“配角”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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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IPO舞臺上,主角自然是主承銷商,舞臺監督則是會計師事務所。至於律師,相對來説“戲份”較輕,算是這齣戲的配角。但這配角責任也很重大,如果不認真表演也會演砸。

  “律師是神聖之門,又是地獄之門”。這句話,用在當代中國證券律師身上十分貼切。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鋪開,證券律師作為資本市場“守門人”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為事關投資者的命運。

  所以,律師的獨立調查不能流於形式。證券律師處在IPO利益鏈最末端,如果純粹只做盡職法律調查的話,根本沒有什麼技術含量,可能拿錢也不多。鋻於這種情況,一些律師不免出工不出力:如出具意見所依據的第一手材料較少,有的甚至僅憑委託人的説明就出具調查結論,導致法律意見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實際情況。今年以來,一些公司上市申請沒有獲得通過或被取消審核,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律師失職或做擺設的現象,如蘇州恒久、中山松德包裝等企業所涉的專利問題,就應該是證券律師調查的範圍。IPO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參與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然新股的利益蛋糕參與仲介機構都可分享,就沒有理由不對未能勤勉盡責的律師減輕或免除處罰。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的完善,並購重組的增多,參與市場投融資活動的市場主體大量增加,市場創新活動也日趨活躍,與此相適應,需要處理和解決的法律問題也更加複雜多樣,客觀上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律師在企業IPO過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擔負著核查公司合法合規性經營的職責,並要在企業上市申請之前盡可能地幫助企業完善管理制度和架構。所以,在一定意義上,從事證券法律服務的律師,不僅僅是上市公司利益的代理人,更要成為投資者公共利益的維護者。我認為,對於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也應該像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一樣,在取得相關資格之後才能執業。要提高其準入門檻,防止那些不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在資本市場濫竽充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