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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7日在解答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個人所得稅法相關問題時表示,單位在9月發放的不管哪個月份的工資均應適用新個稅法。
這位負責人介紹,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後,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
“舉例來看,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這位負責人説。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這位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