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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前“中國內地首富”黃光裕迎來內幕交易案後引發的首起民事賠償案。小股民李岩將黃光裕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為內幕交易給自己帶來的損失約80萬元。這是首個站出來向黃光裕請求民事賠償的股民。雖然索賠金額並不大,但筆者認為,此訴訟案件具有深遠的意義,不管勝敗如何,必將促使有關方面在打擊內幕交易、信披違規等違規行為方面,儘快建立完善的民事賠償機制。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民事賠償一直都是困難重重。依據中國現行《證券法》第76條第3款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黃光裕案終審判決後,多位因購買中關村科技而遭受損失的股民,籌劃向黃光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僅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即受理了近百位中小投資者的索賠訴求。但由於國內法律尚無“集團訴訟”制度,受損失的中小股民必須逐一主張自己的權利。這也意味著股民想要拿到屬於自己的賠償,可能要“過五關、斬六將”。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的認定關、受理立案關、審理關、判決關、執行關……每一關都要耗費巨大精力,搭進去大量時間。就算官司打贏了,最後也未必能拿得到錢。正是這重重困難,讓普通投資者對於民事索賠望而卻步,對於自己的損失只能自認倒楣。
李岩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並非是首例股民索賠案,恐怕也不會是最後一例。李岩的索賠案,被業內人士稱為“試水”,值得關注的是其帶來的積極意義,無論此案最終結果如何,都有利於培養中國投資者的維權意識,並在實際上促動內幕交易侵權民事責任的立法工作,進一步規範國內證券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