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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買到贗品 拒付古董貨款 買家被判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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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被判支付20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當兩個同鄉因買賣古董産生糾紛對簿公堂後,23件物品究竟是價值200萬元的稀罕物,還是非常廉價的地攤貨,成為庭審最大爭議焦點。

  【案件回放】

  李先生原本對古玩不太有興趣,但隨著近年來國內收藏熱的不斷升溫,深受影響的李先生認為收藏古董不僅是一種雅好,更是一條絕佳投資途徑。無巧不成書,李先生在上海偶遇老相識田先生。一番攀談後,李先生驚喜地發現田先生竟是一位“資深”藏友,對古董器物有很深的研究。他鄉覓得知音的李先生很珍惜與田先生間的友誼,兩人經常一起探討收藏心得,惺惺相惜。

  偶然的一次機會,李先生聽説田先生從別處購得粉彩開光孔雀紋方瓶、豆青釉瓷瓶、青花燈籠瓶等23件瓷器,據説都是明清或民國時期古董。李先生迫不及待地前往田先生住處賞玩。對於田先生的這些“寶貝”,李先生非常喜歡,於是請求田先生“割愛”,將23件古董悉數轉讓給他。當然,李先生也表示願意為這些“寶貝”支付200萬元的高價。

  2007年12月,李先生再次來到田先生家中,將上述23件瓷器運走,同時向田先生出具了一份古董購買清單。在清單的尾部,李先生特意註明:“今收到田先生物件23件,合計價格200萬(大寫貳佰萬元整)”,隨後便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年月。可是賣家田先生始終沒有等到李先生承諾的貨款。多次協商無果後,田先生只得將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支付200萬元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法庭上,作為被告的買家李先生承認古董購買清單是自己出具的,清單上載明的東西也的確被自己運走。但稱田先生賣給自己的所謂的古董瓷瓶都是倣冒品。李先生自稱對文物鑒賞一知半解,因為和田先生是老鄉,出於對其信任才購買這些所謂古董的。購買後,他總覺得不太放心,遂託人請古玩市場的專家鑒定後才曉得被田先生“忽悠”了。李先生説,他現在不僅不願意付款,而且要求把這些“假東西”還給田先生。而且,李先生稱其曾為退貨的事情和田先生交涉過,田先生口頭承諾願意收回這些東西。

  面對指責,田先生則表示李先生説謊,李先生在購買前曾多次請專家鑒定,李先生是在確定無誤之後才決定買的,根本不可能存在其“忽悠”李先生的情況。對於李先生稱其曾同意收回已出售的古董,田先生稱這種説法純屬李先生一方情願,他從未做過這種承諾。田先生稱,其也不願意與老相識李先生撕破臉面,對簿公堂,但李先生不願付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李先生應當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

  聽了田先生的説法,李先生非常氣憤。李先生表示,他雖然拿不出證據證明田先生承諾過收回貨物,但已經把存放在老家的所謂“古董”運到上海來,可以和田先生當面對質,證明這些東西都是從田先生處購買的,都是假古董。

  田先生卻不認可李先生的説法。田先生表示,李先生提供的所謂“古董”都是假貨,但均不是從他處購買的那些古董。田先生稱,2007年12月賣給李先生的古董瓷器都是真品,李先生現在提供出的都是贗品。

  【法官解讀】

  法院認為,李先生到田先生處購買古董器物,經過現場清點並書寫了收貨清單,明確了貨款,兩人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李先生稱田先生所售古董器物是倣冒品,根據法律規定,李先生應當為此向法庭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交易之前對購買的古董物品不進行任何形式的查驗,而在交易之後再行查驗,不符合常理。李先生稱田先生曾經承諾將係爭古董器物收回,但田先生予以否認,李先生並無證據予以印證。因此,本案中,李先生雖主張其購買到的古董是倣冒品,但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在收到物品後,不支付貨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上,嘉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一審宣判後,李先生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並予提供物品供鑒定。二審法院認為,係爭古董器物在交付之後長期由李先生佔有,存放地點亦發生過變更。因此,由李先生所提供欲予以鑒定的物品無法確認為交易當時田先生交付的物品。最終,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李先生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