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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領9張信用卡 惡意透支被警方抓獲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5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寧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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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説法

  典型案例:魏某是本市某單位職工。去年,他以個人名義先後申領了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寧波銀行等9張信用卡,其間累計消費、提現20余萬元,基本用於賭博揮霍之用。當開卡銀行多次催收時,魏某為了躲債,在未通知銀行的情況下,擅自變更聯絡方式及住址,以此來逃避銀行的催收,並在本人對透支款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透支套現。近日,魏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律師觀點:浙江陽明律師事務所應海霞律師認為,本案中魏某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屬於惡意透支的範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主要表現為下列情形:(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金額1萬元即可構成犯罪,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民警提醒:市民務必通過正當途徑辦理信用卡,不要委託他人或非法仲介機構代辦,進行信用卡消費要根據自身經濟能力,避免惡意透支行為。此外,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個人資料,不要將身份證隨意借給他人使用,已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的持卡人應及時歸還透支本息。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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