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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福利未按規定繳稅 用人單位將被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0日 11: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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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吳靜)中秋臨近,不少單位都會向員工發放月餅、購物禮券等福利。這些收入雖然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形式發放,但不屬於免稅範疇,也應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將會被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以福利形式發放的任何實物和有價證券,都需折合成人民幣,計入單月工資。”福建省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解釋,“如果員工工資未達到個稅免徵額,但加入單位發放的福利實物,超過個稅免徵額,就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稱,稅務部門對單位發放的福利物品徵稅早已有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扣繳稅款,將由稅務機關向其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將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