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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房産仲介不得低價收房高價賣房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0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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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發改委昨日公開發佈《關於加強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就規範服務內容、規範佣金支付方式、規範具體收費行為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強調,經紀機構和房地産經紀人員不得低價收進高價賣出住宅賺取差價。新規定自8月31日起執行。

  北京市發改委表示,過去北京一些經紀機構分解經紀服務內容,多收費、亂收費現象時有發生。如除收取經紀服務費外,又另外加收信息費、看房費、網簽費等多項費用,引發了較多價格舉報和投訴。

  為此,8月31日起執行的新規定著重就不得分解收費、重復收費、強制收費等作了明確規定。

  新規定要求,經紀機構就同一套住宅提供買賣經紀服務收取的佣金總額,不得超過政府規定標準。經紀機構不得分解經紀服務內容或收費項目重復收費。同一套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已收取佣金的,不得另行收取諮詢費、信息費、廣告費、看房費、代書費、網簽費等費用。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住宅買賣經紀業務的,按照一宗業務收取佣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經紀機構和房地産經紀人員,應對交易委託人提供真實的住房交易價格信息,不得低價收進高價賣出住宅賺取差價,不得以價格欺詐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房地産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産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房地産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産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委託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託人自願選擇並在告知材料中簽名(蓋章)同意後,雙方簽訂委託合同。未經委託人同意確認的,不得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

  北京市要求,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將記入房地産經紀信用檔案並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