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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周祚 通訊員文燕媚)記者昨天從市民政局獲悉,《廣州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經市政府同意,正式印發實施。《細則》中規定,當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費價格指數同比累計上漲幅度維持在4%以上並且超過6個月時(含6個月),啟動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
最低保障標準何時調整?
《細則》由市民政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國家統計局廣州調查隊、市監察局等聯合研製,並報請市政府同意印發實施。有關負責人表示,《細則》的出臺進一步規範了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工作,完善臨時價格補貼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尤其是其中明確規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的響應程序。
當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費價格指數同比累計漲幅在4%以下時,維持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當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費價格指數同比累計上漲幅度維持在4%以上並且超過6個月時(含6個月),啟動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
《細則》規定,市民政局應依據有關數據,及時對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測算,並根據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要求,測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臨時物價補貼何時發放?
《細則》也規定臨時價格補貼應當於何時發放。即當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費價格指數同比上漲幅度達到4%或以上時,啟動臨時價格補貼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
當廣州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上漲幅度達到4%(含4%)以上持續3個月,或者廣州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上漲幅度連續2個月達到8%(含8%)以上時,要向低收入居民發放臨時價格補貼。
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國家統計局廣州調查隊,根據各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確定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的標準、發放對象和發放時間;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物價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向低收入居民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的通知,由區(縣級市)民政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實施。
此外,市物價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臨時價格補貼的發放對象、發放標準、補貼時間,公佈相關政策措施以及市場監測情況,正確引導市場預期。
定期調整低保食品結構
《細則》規定,臨時價格補貼所需資金,在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中支付,若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餘額出現不足,所缺部分由財政統籌安排。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本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食品結構和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每年對低保標準定期復審一次。
市民政局負責定期按照中國營養學會推薦的中低等能量攝入標準,對本市低保對象的基本食品結構進行調整。
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國家統計局廣州調查隊編制的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費價格指數為主要依據,並結合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動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情況確定。 市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啟動、測算和上報等工作。區、縣級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組織實施工作,及時調整最低生活標準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項社會救助標準,按時向困難群眾發放低保金和各項社會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