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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規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此前發佈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同時,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