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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徵點將上調 9月“個稅”應該如何算?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0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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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個稅起徵點從2000元上調到3500元

  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也就新舊稅法的銜接問題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那麼,9月份應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24日,記者請長春市地稅局工作人員解讀政策,通過實例深入淺出地教讀者算算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中就“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規定:“(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例

  按照這一規定理解,新標準的執行應以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日期為準,通俗地講就是“哪天開工資哪天算”。

  例如:某合資企業中方員工王先生和外籍僱員比爾先生,2011年9月6日將分別從企業取得工資收入1萬元和1.5萬元。分別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是中國公民,並且在境內工作,確定其法定扣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比爾先生不是中國公民,其扣除費用標準應為3500元+1300元=4800元。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王先生應納稅額=(10000-3500)20%-555=745元

  比爾應納稅額=(15000-4800)25%-1005=1545元

  同時,對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也應按照以上口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我國公民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

  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長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