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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重慶8月22日電 (孟幻 韓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2日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複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重慶高院方面介紹,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了上述意見。
上述意見提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合法借貸,制裁和防範規避金融監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保障融資渠道暢通,促進信貸市場多元結構的形成,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引導和規範。
上述意見提出,借款人已經按約定支付完畢借款本息後,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金的,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支付的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衝抵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意見還包括,對於利息支付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已經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還;出借人根據約定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只要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超過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意見總共20條,包含了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原則、幾個重要的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的適用範圍和施行時間等。
該意見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