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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東方IC
中國銀監會昨日下午公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擬於2012年1月1日生效。
新管理辦法中,銀監會進一步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控,並參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對商業銀行也按資本充足率的情況,分四個級別進行管理。
銀行業達標難度不大
銀監會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堅持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 II)和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統籌推進,全面引入了第三版所確立的資本監管最新要求,涵蓋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第二支柱資本要求以及資本質量標準,確保銀行資本充分覆蓋風險。
新辦法中,銀監會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包括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0-2.5%的逆週期資本要求;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辦法》實施後,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一般不得低於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不得低於10.5%。
“這個要求對中國銀行業沒什麼影響。”接受羊城晚報採訪時,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説,“國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本來就很高。”
2004年2月,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初步建立審慎資本監管制度。據銀監會披露,2011年6月末,國內311家銀行全部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2.2%,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92%,為實施高標準的監管提供了堅實基礎。
強化“損失吸收能力”
新框架下,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成為監管重點,這主要體現為3個問號:經濟衰退時,銀行能否償還到期債務?資本工具有無機制消除投資者對銀行的追償權?能否避免銀行資不抵債?“本輪金融危機表明,現行銀行資本監管的國際規則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導致所計提的監管資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機期間的損失。”銀監會負責人説。
“對風險計量、風險資産的權重有更加詳細、明確的要求。”郭田勇説,“銀行作內部評估時,應該對信用風險有精確的計算,以此來考量損失吸收能力。”
最遲在2018年全部達標
銀監會表示,目前國家的資本監管重點已轉向“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但未滿足全部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新《辦法》實施後,銀監會將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將商業銀行劃分為四大類來管理———隨著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監管力度不斷增強。
屆時,商業銀行若不能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銀監會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
銀監會要求各類銀行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標準,原則上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6年底前達標,過渡期分別為2年和5年;個別有困難的銀行,經銀監會批准,可適當推遲達標期限,但系統重要性銀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