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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年終獎個稅到底如何算?
本報濟南8月15日訊(記者 張鵬飛) 15日,記者採訪省地稅局個稅處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聲明稱此前的‘47號’文件係偽造,具體原因還在調查中,目前我省年終獎的個稅徵收還是按照老辦法執行。”
目前的年終獎個稅計稅方法是把年終獎總數除以12,以得出的商數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再計算個稅。例如,年終獎24000元,先除以12是2000,那麼對應的現行個稅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是10%和25,那麼計算辦法就是用24000乘以10%,再減去25,稅後收入是21625元。
但是現行年終獎個稅計稅方法存在弊端,在某些情況下,稅前獎金多很少的一部分,稅後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出現“多勞少得”的情況。如某單位甲職工的年終獎是6000元,用6000元
除以12個月,甲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元。500元的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所以甲應繳稅6000元 5%-0元=300元,稅後收入為5700元。
如乙職工得到的年終獎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個月,乙的應納稅所得額就變成500.08元,因為超過了500元,其適用的稅率為10%,
速算扣除數為25,所以乙應繳稅6001元 10%-25元=575.1元,稅後收入為5425.9元。
可見,雖然乙稅前年終獎比甲多1元,但其稅後收入反而比甲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