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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社局:個人補繳社保費不需繳納滯納金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6日 0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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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起,隨著社保法的實施,企業欠繳社保費,社保機構將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昨天,市人社局表示,對於個人補繳社保費,不需繳納滯納金。

  市人社部門在首都之窗網站上透露,目前,本市沒有對個人欠費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對在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本市戶籍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國家及本市規定的不繳費情況除外),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可以向現存檔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附本人簽字確認的補繳工資基數,以及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存檔機構初審並將相關材料報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由本人到存檔機構按照我市有關政策及歷年繳費規定補繳1992年10月之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以本人確認的相應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均以本人確認的繳費工資基數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

  市人社局昨天還在官方網站發出《關於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用人單位違規不給員工繳納保險費作出處罰規定,並明確了滯納金的計算規則。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於本市採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徵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責任編輯:張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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