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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社局:用人單位對員工罰金不得超月薪20%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16: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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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實施已滿三週年,昨天(4日)市人力社保局舉辦了專題在線解答活動。

  有企業提出,公司很多女員工從一懷孕就開始休病假,有人甚至一直休到哺乳期,但是對於這些員工不能因醫療期滿解除合同,因此想了解對於已休完醫療期的“三期”員工,是否可以不再批准其休病假,而按照事假處理。對於這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也不明晰。

  相關負責人表示,只要是勞動者持有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就不可以按照事假執行。法律所規定的病假期間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是一個最低標準,如果用人單位規定支付職工病假工資的標準高於這個標準,法律並不禁止,且應當按照這個標準執行。

  針對有企業詢問對員工違反公司紀律進行扣薪的額度,人保局答覆稱,扣薪最多不能高於職工月薪的20%,只要是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支付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對於一些網友反映的單位將檔案丟失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表示,勞動者有關檔案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範疇,但是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將職工檔案遺失的,仲裁委可酌情裁決單位支付3至6萬元的賠償金。(代麗麗 杜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