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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出臺措施清理地方融資平臺 禁止違規擔保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6日 0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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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財政部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切實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據審計署審計,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107174.91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67109.51億元,佔62.6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23369.74億元,佔21.80%;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16695.66億元,佔15.58%。

  從審計結果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也要看到,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如個別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負擔較重,部分地方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較大,部分地區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醫院債務規模大、償債壓力較大等。對部分地區和行業存在的風險隱患,需要未雨綢繆,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防範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

  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全面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債務,初步摸清債務底數,並採取有效措施,規範管理平臺公司,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下一步,財政部將採取四方面措施,積極做好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各項工作。

  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認真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融資平臺公司等要抓緊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認真做好重新審核工作,符合規定和政策要求的,要繼續按照協議提供貸款;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儘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繼續抓緊清理規範融資平臺公司。有的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要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有的要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引進民間投資改善股權結構。加強融資平臺公司土地登記與管理的合規性,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須經過合法劃撥或“招、拍、挂”程序。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嚴格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按照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地方政府在出資範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

  堅決禁止政府違規擔保行為。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以及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嚴格執行《預算法》、《擔保法》、《財政部關於規範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舉債和擔保承諾行為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産為其他單位和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在預算安排之外與其他單位或企業簽訂回購(BT)協議,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加快研究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按照國發[2010]19號文件要求,抓緊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範、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