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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後按新法計稅 個體戶所得分段算應納稅額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4日 07: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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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總局詳解執行新個人所得稅法相關問題

  據新華社電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也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那麼,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3日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薪酬計稅銜接 9月1日是節點

  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説。

  舉例:某公司員工韓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説,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個體戶經營所得分段算應納稅額

  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鋻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産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後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這位負責人介紹,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第一,按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第三,計算後4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於納稅人2011年的生産經營所得,2012年以後則按照稅法規定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這位負責人説。

  舉例: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和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011年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後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