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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暴漲的*ST星美今日披露異動核查公告,其控制人雖然稱3個月內無重組,但主動坦陳對未來重組的設想——有意通過全部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引入戰略投資者的方式,實現上市公司的重組。公司這種“主動公告”頗為罕見,仿佛是在為“賣殼”公開招商。
*ST星美今日公告,向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書面問詢,均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事項,或處於籌劃階段的事項;公司近期管理層、經營層及生産經營活動等基本面穩定,沒有發生並預測不會發生重大變化;公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承諾在未來3個月內不籌劃除涉及房地産項目外的其他重組事項。
據《深交所上市規則》、《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3號──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等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規則,*ST星美在今日的異動核查公告較為罕見地主動增加披露了一項內容: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未來重大資産重組的考慮。
公告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股改及重組等事項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卻因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造成重組毫無實質性進展,故擬在將來一段時間向潛在收購方整體轉讓控股股東上海鑫以實業有限公司,從而完全退出*ST星美,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或歡迎具有優質資産、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戰略投資者對*ST星美進行重組,上海鑫以仍保留現有股份數。
回查資料,*ST星美在完成股改和破産重整計劃的債務清償事項後,于2009年10月啟動重組。2010年1月,公司向證監會、商務部正式上報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及相關材料。而到了2010年7月,因重組方豐盛地産擬注入的資産項目規劃發生了對重組事項構成重大影響的變化,*ST星美不得不向證監會提出撤回重組申請及材料。
對*ST星美而言,再度引進非房企類的重組方應是必然之舉。有意思的是,重慶三中院于2008年4月22日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計劃》,要求上海鑫以的關聯方在重整計劃獲批後,向星美聯合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優質資産,完成星美聯合的資産重組。從這個角度而言,*ST星美引入非關聯的戰略投資者來重組公司,並不符《重整計劃》。但重慶三中院又發出渝三中法函[2009]3號,稱《重整計劃》中有關重組的內容只是意向性的,而非確定性的,並表示自己並無權利確認誰作為公司最終重組方。
目前,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模式為主的重組運作,佔比達80%以上;由於其定價只能是停牌前20日均價,這在重組審批週期較長、市場波動較大的背景下,往往造成重組成本畸高。不過,根據《關於破産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若上市公司進入破産重整程序,則其重組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可適用協商定價。
事實上,*ST星美的前次重組即是嘗了重整下“協商定價”模式的頭啖湯。2009年11月24日,*ST星美公佈重組預案,擬以3.7元/股的協議價格定向增發收購資産,而當時公司股價在11元以上。如今,即使短期股價已從4.6元漲至7元,*ST星美的新重組方仍可能較低價格鎖定成本。(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