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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監會新規 強化電力調度權監管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1日 11: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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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電監會發佈了《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再次推動電力調度機制改革。

    記者了解到,早在2005年11月電監會已經分別制定《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報送規定》)和《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以下簡稱《披露規定》)。“新制定的《辦法》是對《報送規定》和《披露規定》的細化和補充。”電監會辦公廳新聞處官員對本報記者表示。

    根據《報送規定》第八條規定,電力調度機構應向電監會報送的信息包括:電力系統運行基本情況;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電力調度規則和電網運行規則的情況;跨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送電情況和電能交易情況;簽訂和履行並網調度協議的情況;電力安全生産情況;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這一報送規定在新發佈的《辦法》裏面得到極大拓展。《辦法》規定,各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年、按月事前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管轄範圍內的電力平衡計劃、電量平衡計劃、設備檢修、投産和退役計劃以及電網阻塞情況、原因及措施,還應按年、按月事後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轄區內的預計轄區電力最高負荷,跨地區聯絡線送受電力,轄區內機組銘牌出力,最高負荷時的檢修容量、受阻容量及原因、最大可調出力、備用容量等情況;以及預計用電量、跨地區聯絡線送受電量,轄區內機組發電量等情況。

    對此,一位電力專家對本報解讀,“電監會要求電力調度機構報送範圍的拓展,表明電監會想增強其對電網公司調度權的監管,讓電網多跟電監會溝通電力調度的問題。”

    今年四月,在廣州召開的全國電力調度監管工作座談會上,國家電監會副主席王野平公開表示,在電力系統內利益主體多元化、新能源在局部電網裝機佔比較大、電力系統調度運行日趨複雜和自然災害和極端氣候加劇的情況下,加強電力調度監管工作,是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要求,是維護電能使用者權益的要求,是促使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的要求。

    “但在目前的權力格局裏面,電監會能發揮的空間十分有限,兩大電網公司的權力很難監管。”前述電力專家對本報表示,在改革推進上,電監會選取了南方電網作為突破口。

    在前述全國電力調度監管工作座談會上,電監會正式啟動了南方區域電力調度監管指標評價試點工作,採用研究編制的電力調度監管指標,對調度定點監管單位進行試評價。試評價的時間初定一年,從2011年4月開始至2012年3月止,選取廣東、廣西、海南調度中心開展調度監管指標體系的試評價工作。

    記者了解到,在當下的電力體制改革中,電監會曾經希望有獨立於電網的電力調度機構,但電網公司則不願意放手,希望能握緊手中的調度大權。“《辦法》的出臺或許是新任電監會主席吳新雄上任之後再推電力調度監管的一個信號。”一位國家電網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本報記者表示。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電力調度機構向發電企業披露的內容,既包括每日事前向發電企業披露轄區內的次日全網負荷預測情況、全網發電預測情況、各電廠發電計劃情況、關鍵輸電斷面預測情況、省際聯絡線預測情況等,也包括每日事後向發電企業披露轄區內的上日全網負荷情況、全網發電情況(如果執行峰平谷,應區分峰平谷時段發電量)、各電廠發電量情況、關鍵輸電斷面情況、省際聯絡線情況等。

    對照《披露規定》不難發現,《辦法》要求電力調度機構對發電企業披露的時間已經細化到每天,這大大增強了電網與電廠之間的信息共享和透明。

    這一做法在實踐中是否能夠落實,記者聯絡國家電網公司對外聯絡部新聞處時,對方負責人表示,國家電網是執行機構,已經按照《辦法》的規定在執行,不便對《辦法》的內容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