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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提高借殼門檻 借殼上市標準與IPO趨同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8日 1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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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就借殼上市的監管範圍、監管條件和監管方式等作出具體規定。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就借殼上市的監管範圍、監管條件和監管方式等作出具體規定。8月7日,中國價值指數首席研究員崔新生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很明顯,這一決定對想借殼上市的公司來説,提高了他們的財務成本。”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也表示,“證監會提高借殼上市標準,也有釋放政府管理決心信號,增強投資者對中國企業,包括中國概念股信心的作用。”

  《決定》對借殼上市確定了較高的標準,與IPO趨同。根據規定,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應達到100%以上。擬借殼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另外,《決定》強化了財務顧問對實施借殼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要求財務顧問對借殼上市完成後的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期限不少於三個會計年度。

  因為借殼上市能繞過很多規章制度,在證券市場上屢見不鮮。一些公司上市只是為了圈錢,通過融資獲取暴利。因此“殼”的資源價值一再被抬高。

  崔新生分析,“這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退市退不了,上市上又難,因此造成‘殼”的價值被拔高。在中國香港及其他境外市場,對退市機制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對行業跨別太大的公司也不允許借殼上市。這樣就可以保證落後公司被淘汰,讓有潛力的公司走進來。而在我國內地,基本都是隨便借殼。”

  “只進不退的機制滋生了很大的道德風險。很多公司上市的動機就是圈錢。它可以等公司發展出現問題而不能繼續運營下去時,把‘殼’轉為自己的貨幣化能力轉讓出去。”孫立堅指出:“規範借殼上市關鍵在制度。國家必須強化退出機制,使資本市場的融資行為和企業實力挂鉤,而不是僅作為一個融資平臺。”孫立堅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加強對資本市場融資行為的監管,不僅是對中國資本負責任,而且是對中國企業走出去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