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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限購前"三套房"可提取六成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8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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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佈了經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提取規定》),並定於9月1日正式實施。記者注意到,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該規定進一步降低了提取門檻。

  據了解,今年3月,《提取規定》(徵求意見稿)通過主流媒體、網站、微博等多種形式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收到的3000多條意見和建議中,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原社保住房公積金存量資金提取、租房提取額度、多套房購房提取或還貸提取、留存額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費等。徵求意見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針對這些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了《提取規定》。修改內容包括:市民租房、購房、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不僅降低,時間限制也大尺度放寬;原社保住房公積金存量資金的提取也將採取“老錢老辦法”,住房公積金還可用來交裝修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

  昨日公佈的《提取規定》有效期為兩年,提取業務將於今年9月1日起分步實施。

  市外購房納入申請提取範圍

  《提取規定》中規定“職工按照市政府《關於發佈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提取可以適用本規定施行之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這意味著,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將適用原先的提取政策,亦即“老錢老辦法”。

  在住房提取方面,《提取規定》取消了1000元的額度限制,並取消了提取時提供租賃合同的要求,僅要求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並誠信申報。

  此外,購房提取條件進一步放寬。此前徵求意見時的提取辦法曾規定,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3套房的不能提取,而在最終公佈的《提取規定》中規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據等憑證時間符合要求,可以提取60%,該項規定僅對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異地買房)要求不能提取。據了解,深圳于2010年9月30日出臺“限購令”規定深戶家庭僅可購買兩套房,非深戶家庭僅能購買一套房,事實上2010年9月30日後深圳人在深已無法購買第三套房。此外,繳存職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內還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規定申請購房提取。

  非購房租房和還貸也可提取

  在使用住房公積金還房貸方面,《提取規定》規定首套房可按實際還貸額提取。據了解,徵求意見稿中,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且首套房按月應繳額提取且不得超過實際還貸額。

  按照《提取規定》,在提取公積金還貸方面有兩個新變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還是可以提取60%進行還貸,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實際還貸額提取。

  根據公眾提出的降低留存額的意見,《提取規定》將留存額由3個月降為1個月。而根據公眾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業費提取額度的意見,《提取規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費這一提取情形。將住房物業服務費、裝修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及其他不符合購房、租房、還貸提取條件要求的住房消費情形納入到其他住房消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