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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監會要求做好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6日 16: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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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發揮好金融對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作用。

  通知要求,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凡是實行公司化管理、商業化運作、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項目自身現金流能滿足貸款本息償還要求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風險管理有關要求,直接發放貸款給予支持。

  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向資本金充足、治理結構完善、運作規範、自身經營性收入能夠覆蓋貸款本息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放貸款;對地級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向符合條件且經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評估後認可、自身能夠確保償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的地級市政府融資平臺發放貸款。其他市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省級政府對還款來源作出統籌安排後,由省級政府指定一家省級融資平臺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

  通知要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須符合國家關於最低資本金比例的政策規定,貸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執行,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具體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項目建成後,貸款一年兩次還本,利隨本清。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形式發放貸款。

  此外,政府以外的其他機構投資建設並持有且納入政府總體規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照商業原則發放貸款。

  通知指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若改變租賃關係,所獲得的資金應首先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

  通知強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按照相關現行政策執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加強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加大支持力度。

  通知同時要求,各銀行金融機構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管理辦法,加強貸款管理,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實行名單制管理,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採取切實措施確保貸款資金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