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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財險呼市分公司多項違規被罰15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4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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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內保監罰〔2011〕15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呼市分公司”)

  住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哲裏木路天驕年華小區

  主要負責人:張傑

  2011年3月7日至4月2日,我局對人保財險呼市分公司進行了綜合性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營業費用列支不真實

  (一)代理手續費列支不真實

  2010年,該公司以不實列支手續費的方式支付代理手續費439923.81元,在“手續費支出”科目項下對同一保單重復計提手續費。

  其中,財務憑證201002003226號、201002003240號、201001009145號、201002004494號、201002004496號、201003006270號、201003006256號、201004006800號、201004006803號以上述方式支付內蒙古利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267276.57元;財務憑證201006004353號、201008005937號,201012009052號支付內蒙古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41536.82元;財務憑證201002003236號、 201002003237號、201005007002號、 201007007894號、201010004604號支付內蒙古玖陽汽車銷售公司31110.42元。

  (二)業務及管理費用列支不真實

  2010年,該公司營銷服務部以“安全保衛費”、“電子設備運轉費”等科目列支業務及管理費471000元,用於支付內蒙古利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手續費。

  憑證號為:201008007455號、201009005979號、201009005989號、201010006994號、201011006046號、201011006606號、201011007294號、201011007337號、201010006973號、201011007288號、201011007292號等。

  二、凈保費入賬坐支經紀佣金

  2010年,該公司與內蒙古超高壓供電局簽訂了財産一切險和機器損壞保險,保單號為PQSB201015013300000001-PQSB201015013300000019、PQYC201015013300000001-PQYC201015013300000019、PQSB201015010200000001,應繳保費合計2027266.72元,實際收到保險費共計1865085.38元,餘額162181.34元長安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直接扣除,抵作保險經紀佣金。

  上述違法事實及相關人員責任,有保監局調查筆錄、人保財險呼市分公司不實列支營業費用、凈保費入賬財務憑證、關於2010年重復計提手續費的説明、關於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保單有關情況的説明等在案證明。

  我局認為,上述不實列支營業費用、凈保費入賬坐支經紀佣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人保財險呼市分公司在申辯材料中稱,凈保費入賬是由於經紀公司操作不當,並非公司主觀所為。經查,人保財險呼市分公司財務原始憑證反映經紀公司將扣除了經紀佣金的凈保費劃入該公司賬戶上,但在記賬憑證上卻反映該項業務全額入賬。其中的差額資金(佣金)以“銀行存款”科目一借一貸的形式入賬,但既沒有銀行進賬單,在銀行存款對賬單上也沒有查到該筆資金入賬。該筆業務存在空轉銀行存款科目行為,導致財務數據不真實。因此,人保財險呼市分公司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綜上,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人保財險呼市分公司處以罰款15 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納至中國建設銀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賬戶名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銀行賬號:15001706632058000008),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