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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一審獲刑7年 民事賠償案懸念待解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4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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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近3年後,“股市黑嘴”汪建中案今日有了一審裁決。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1.25億余元。這是我國證券界首例“黑嘴”入刑的案例。

  “這個判決是認證事實錯誤、實用法律的錯誤,是存在瑕疵的判決。”8月3日下午汪建中維權律師高子程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他同時表示:“5天之內會遞交上訴書,下午我們會見了汪建中,他也表示堅決上訴,我們肯定一打到底。”

  證券界著名律師張遠忠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該判決結果合乎規定,是公正的判決。”

  汪建中稱堅決上訴

  汪建中的三名親屬都因涉嫌幫其轉移非法所得率先被訴。汪建中的辯護律師高子程庭審後表示,“要上訴,不是汪建中先買股票再推薦,而是相反。要上訴到底。”

  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獲歸案,違法所得已于案發後被追繳。

  經法院審理查明,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利用本人及他人身份證開立由他實際控制的滬、深證券賬戶,在中信證券北京北三環中路營業部等開立10余個資金賬戶用於證券交易。同時在工商銀行等開立10個銀行賬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存取和劃轉。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汪建中採取先買入“工商銀行”等38隻股票,再利用首放公司名義通過“新浪網”、“搜狐網”、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並搶先賣出相關股票,人為影響股票價格。造成這些股票交易量、全天成交量增長等情況。

  經法院查明汪建中共操縱證券市場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5億余元。

  法院認為,汪建中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操縱證券市場,侵害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依法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高子程認為,這個判定汪建中有左右股價的影響力,這個是錯誤的觀點,並沒有法律依據和任何機構認定,也沒有任何一個機構在説他是“紅嘴”還是“黑嘴”。”

  他同時強調:“事實本身就是無罪的,如果上訴的結果不是很理想的話,我們就申訴,肯定一打到底。”

  民事賠償案懸念待解

  公訴判決結果已出,涉嫌操縱股市的汪建中,再遭遇股民的民事訴訟。起訴人王某稱因購買汪建中推薦的股票而導致虧損十萬餘元,因此向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索賠10萬餘元。

  王某的代理律師張遠忠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儘管王某購買汪建中推薦的股票並未簽署合同,但汪建中涉嫌操縱股市,構成了侵權關係。”

  王某稱,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間,瀏覽“掘金報告”,陸續買入報告推薦的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票,並聽信報告,一直持有萬科A,三隻股票虧損額共計101079.75元。而證監會處罰汪建中操縱的證券中,其中涉及中信銀行、中國石化和萬科A。

  張遠忠律師認為,此次判決結果是對民事賠償有利的支撐。張遠忠同時認為,王某購買上述股票的時間與證監會認定汪建中操縱股票的時間相符,且汪建中薦股影響力很大,王某的損失與汪建中薦股完全具備因果關係。

  另外據記者了解,除了王某外還有10多位因汪建中操縱市場造成損失的股民等待賠償。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劉曉雨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對此案民事賠償或將遇到的阻礙提出了三點質疑,他認為,汪建中民事賠償案存在著懸念。其中包括,對此案證監會是否有相應的認定,如果有,那麼民事賠償可以不受刑事案件干擾。其次,對於汪建中涉案股票的操作細節有待披露,另外,目前,操縱股價民事賠償審理標準尚存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