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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銀監發〔2011〕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從2011年7月1日起取消11類34項服務收費。為落實22號文要求,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部分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于7月中下旬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進行了暗訪和檢查。檢查發現,一些網點存在7月1日後違規繼續收取國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的行為。具體情況如下:
7月1日至5日,中國工商銀行吉林分行、內蒙古分行,中國銀行山西分行、寧夏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河北分行、北京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下屬部分營業網點,繼續收取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中信銀行鄭州分行營業部及同城支行營業部等18個網點7月1日至14日期間,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下屬部分營業網點7月1日至12日期間,青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下屬西寧等25家縣級聯社7月1日至14日期間,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7月1日至15日期間,繼續收取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
上述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已依法責令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多收費用退還客戶,並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檢查中還發現,中信銀行總行、興業銀行總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違反規定,擅自推遲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的時間,分別致使其銀行營業網點7月13日和7月9日後才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對上述三總行的違規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出,銀行服務收費關係群眾切身利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政府監管部門的規定,不得擅自推遲執行監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繼續收費,不得分解收費項目,變相恢復收費或亂收費,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以為戒,增強依法收費的意識,嚴格規範收費行為,為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22號文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7月1日以來的違規收費,特別是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手續費要全額退還給客戶,切實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