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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嘗試直接退市 專家吁儘快落實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30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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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 深交所總經理宋麗萍首度披露了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原則及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度設計中,新增了兩條終止上市標準,最近三年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或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公司股票都在退市之列。

  對此,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要達到退市效果,在退市標準上要有威懾力。前納斯達克中國首席代表徐光勳認為,中國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制訂説明資本市場在進步。他指出,從融資功能和交投活躍度上來看,國內的創業板算是成功了,但是從本質上來講,中國創業板還處於發展的初期,接下來要加強監管體系的建設和監管執行力度。

  我國的創業板于2009年10月創立,是一個全新的市場,沒有歷史遺留問題,建立健全直接退市制度不涉及對現有市場利益格局的調整,而且有條件先行先試,所以深交所在創業板開設之初就明確提出“直接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保證市場高效有序運行、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於引導市場資源流向優質企業,同時也能夠有效地遏制市場過度投機與違規違法行為,實現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一券商人士稱,退市制度是創業板總體規則中的題中之意,也是解決目前創業板市場發展中一系列問題的必然選擇。

  “投資者在創業板建立之初就期待著直接退市制度的推出,監管層此前也已經明確了直接退市制度的必要性。那為何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遲遲未能建立?”該人士説。

  而對於創業板退市制度遲遲未見蹤影這一情況,業內專家稱,非常有必要推出創業板退市制度,以杜絕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出現的久拖不退、借殼上市、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現象,凈化創業板市場環境。

  董登新稱,A股退市制度存在著兩個最根本的制度缺陷:一是退市標準單一、不科學;二是退市標準與上市標準缺乏對稱性。在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後,退市制度改革絕不能久拖不決。創業板作為高成長性、高風險投資市場,創業板的退市制度必須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退市效率應該更高。它應該借鑒主板退市制度的教訓,但又有別於主板退市標準。

  他同時稱,創業板退市制度的設計理念,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深交所提高退市效率的決心和信心,遠比現行主板退市制度更先進、更完善。未來的創業板的退市制度,一定可以震懾垃圾股的過度投機與炒作,更可以杜絕垃圾重組的炒殼遊戲。

  “創業板非常有必要且有條件儘快建立直接退市制度。”上述券商人士呼籲。他稱,建立良好的退市制度是促進資本市場良好發展至為重要的關鍵一點,我們必須吸取教訓,讓創業板從一開始就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健康發展,把産生種種缺點的可能性扼殺在搖籃之中。(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