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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三歲男童因在大中電器門店乘坐扶梯時摔倒被碾斷手指,其父母將大中電器等企業告上法庭。石景山法院昨日判令商場等被告向受傷男童賠償各項損失21萬餘元。
2010年9月25日晚,原告隨其父至石景山大中電器商城購物時在自動扶梯上摔倒,結果3根手指被切斷。原告的無名指因已被電梯碾碎無法進行再植,食指和中指雖進行了再植但功能受到了嚴重影響。
石景山法院判決認為,事故電梯存在的安全隱患是導致男童傷殘後果發生的重要原因。同時,其法定監護人存在監護上的疏忽,據此減輕侵權方20%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商場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2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