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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應當參照伊春空難標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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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標準在未經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就向社會進行了公佈,對於賠償標準是如何確定的卻沒有提及。目前的賠償據稱是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後者實施時間很早,而動車是近年來的新事物,此次也是首例特別重大的動車事故,為何適用以上條例,有關部門尚未給予解釋。

  動車的票價與打折機票價格幾乎持平,甚至更高,為何目前50萬的賠償金標準遠遠低於空難事故的賠償金?

  ——遇難者鄭杭徵的岳父王先生

  >>專家觀點

  50萬元標準賠償遇難者不合適

  動車追尾事件遇難者賠償金額為50萬元,而伊春空難每人賠償96萬元,有網友評論:“一個在天上飛,一個在地上跑,賠償當然不一樣,這就是成語‘天壤之別’的來歷。”

  中央財大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在微博中指出,溫州動車追尾事件,除了讓我們悼念逝者關愛傷者,還應關注《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實施狀況,為逝者和傷者爭取公平的賠償。這部1951年出臺、1992年修訂的條例,按照票價2%提取保費,向人保統一投保,保額以兩萬元為限。20年過去了,票價漲了多少倍?為何保額仍然不變?問題多多!

  郝演蘇認為鐵路部門按照50萬元標準賠償遇難旅客是不合適的,應當參照伊春空難的標準,本著尊重生命,同命同價的原則,合理地補償遇難者的生命損失,為全社會公共服務企業做出政企合一的榜樣,扭轉社會對於鐵路部門服務的信心。

  鐵路應學航空引入附加商業險

  在去年伊春空難事故中,航空公司提出對每位遇難旅客的賠償標準為96萬元人民幣。為何當前我國各類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賠償額各不相同,這個問題應如何解決?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説,從生命價值不分高低的角度來講,各種交通事故的傷亡賠償標準,是應該儘量保持一致的。以航空業為例,其賠償標準高,是因為其推出了較為完善的附加商業保險——航空意外險。不算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埋葬費、家屬贍養費等,僅通過航空意外險,在空難中身故的旅客就能獲得40萬元的賠償。有了航空業成功的經驗,鐵路也應該引入類似航空意外險的附加商業保險。

  北大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認為,賠償標準不一樣違反了法律面前公民權利平等的原則,應該由國家有關部門統一部署,儘快修訂或者出臺新的法律規定,將鐵路、航空、公路、水運等各種交通運輸工具造成的傷亡事故賠償標準統一起來。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鄧杭 趙鵬 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