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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亮:土地續期必須給個明確解釋了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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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曉亮

  房屋的“70年大限”問題,公共媒體和坊間輿論都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了。但是每次一有這方面的風吹草動,民眾還是會無限關注。近日,一則有關深圳南山區金桃園大廈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的新聞,在網上引起眾多關注。金桃園大廈也被稱為“全國首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將被政府無償收回的物業”。而在當地記者聯絡到了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核實後,對方表示從未就此事接受過採訪,相關消息沒有依據的。

  其實,就如網友質疑的,該大廈試用期從1998年算起,離到期也還有幾十年,這時不可能就收到“到期回收”的通知。但是,這個連網友都能看出破綻的消息,卻仍然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受到強烈關注,説明大家關注的或許不是某一棟特定房屋樓宇的土地期限和使用權限問題,而是對“土地到期後如何續期,是否無償”、“我們的房子70年後何去何從”有一種共同的執著追問。

  對這種不確定感,人人感同身受。在這個問題沒有制度性明確之前,可能誰都難以真正置身事外,超然豁達。不要説普通民眾迷茫無措,就是相關專業執法部門也一樣的一臉茫然。比如回到深圳金桃園大廈風波上來,受訪的國土部門工作人員,對於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究竟該如何續期,由於目前《物權法》並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所以需要等待國家有關部門更細化的規定出臺後才能明確。

  所以在兩年前的《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中,這一部分表述變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同樣含糊不清,同樣引來如潮質疑。有些專家和民眾從“最壞方面”推測,這是為有償續期埋伏筆,結果國土部官員很委屈地出面澄清説,有償”只是專家不負責任的推測,是否有償並無定論。

  當年,國土部官員面對洶洶輿情,很委屈也很無奈,徵求意見已經過去兩年,確實到了給土地續期一個明確答案的時候了。 商用和住宅用的建設用地,以及依附其上的其他建築設施和相關使用權,在土地到期後如何申請續期,其實在1995年就已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都有規定。並非完全無章可循,現在需要明確的只是續期是否收費的問題。既然《土地管理法》也一直在徵求意見,那麼如何在法律中體現民意,做出向公共利益的最大平衡,讓政府部門和民眾的訴求得到最佳體現,這些都是必須儘快予以制度性法律性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