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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善後工作組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賠償金將依據國務院《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由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構成,總計人民幣50萬元。
儘管輿論和網友對每位死者50萬元的賠償標準,仍不“感冒”,還嫌鐵道部門不仗義,賠償數額太少,但倘若按照既有法律法規來匡算,已大大超出現行標準了。因為,根據1992年頒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所有鐵路旅客,不論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都有保額2萬元的保險。2007年實施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兩項相加,最多才有17.2萬元。
由於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責任在於鐵路交通部門,又因為傷亡人數多,影響大,國家屬於特事特辦,每位得到了50萬元賠償數額。既然説特事特辦,則表明依據的不是現行法律,而是採取一種臨時性的非常規措施,這意味著今後不一定再有如此高額的賠償。
在我國,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賠償的最高標準為40萬元。而在國外死亡賠償,大多數實行的是霍夫曼制度,即根據死者現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將來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費用以後,乘以未來可能的工作年數,並考慮到當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賠償金額。2008年,韓國利川冷庫爆炸事件賠償每位中國公民195萬人民幣,就是採用這一計算方法。
筆者覺得,鐵路及其他領域(如煤礦、礦山等),很有必要引進世界上通行的霍夫曼制度。全面推行霍夫曼賠償制度,能大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內安全事故之所以頻頻發生,除了用人單位安全意識淡薄和監督力度不夠外,賠償標準低,違法成本低也是主要原因。尤其國內的資源開採領域,一個煤礦老闆日進鬥金,死一礦工賠償才區區20萬元,觸動不了礦主的半根毫毛,不發生礦難才怪呢?比如,前些年,洪洞礦難中的遇難家屬獲得20萬賠償金額,但據報道礦主一年的利潤高達一個億。如果推行霍夫曼制度,全面提高殉難者的賠償標準,可以想象的是礦工迫於自身利益的重壓,就會主動重視安全,進而也會減少安全事故的屢屢發生。
從社會倫理學的角度而言,全面推行霍夫曼賠償制度,也是對每個個體生命的最大尊重。每個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所以,我們不可能通過貨幣方式對人進行準確標價或定價。但有時無價的生命卻不得不通過一定的方式定價,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推行霍夫曼賠償制度,大幅度提高國內的賠償標準,有助於維護個體生命的尊嚴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