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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1日 08: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洪克非
長沙市的宋女士在該市芙蓉區西街花園買了一套商品房,新房屬於小區的二期工程。但購房後不久,她便發現問題來了:樓盤三期工程開建,開發商在前面又建了一棟樓房。等三期工程的房子初步成型後,宋女士等居民發現,新建房屋遮擋了他們房子的陽光。小區二期工程該棟居民樓的低層住戶,因前面新建樓房的遮擋,屋裏不見陽光,衣服難曬乾,家中光線也不夠。
於是,26戶居民找到開發商,希望協商解決這個問題。但因為當時不能確定受影響的程度,沒有客觀的數據佐證,雙方協商未果。為了尋求對權益受損情況的權威判斷,2010年1月20日,26戶居民委託長沙市規劃局信息中心到現場進行鑒定。此後,規劃局信息中心出具了《日照分析報告》,認為日照不達標。
有了這份《日照分析報告》為依據,宋女士等人又找到開發商,要求解決採光的問題,但依然未果。“開發商告訴我們,報告上只顯示採光是否達到相關標準,並沒有涉及賠償標準。”一居民説。
協商再次陷入僵局。無奈之下,2010年9月6日,宋女士等26戶居民將開發商告到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停止侵權、排除妨礙,賠償26戶每戶損失6萬至9萬元不等,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芙蓉區法院以物權保護糾紛受理此案。法官調查發現,樓盤的規劃中是沒有三期工程的,這是開發商後來加建的。
在2010年10月22日的第一次庭審中,眾多原告情緒激動,提出變更訴訟請求:除要求被告給予賠償外,還要求被告在媒體上道歉。雙方就賠償標準發生爭執。因國內現行民事法律未對採光權明確規定賠償標準,第一次開庭沒有結果。
“被拿走陽光”怎麼賠?這是雙方的爭論焦點。法官丁湘寧查閱了不少相關資料,最終在《長沙市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這一地方性規章中找到了有關依據。經過法官調解,今年4月15日,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每戶居民獲賠4萬元至7萬元不等,5月10日前,開發商一次性撥付136.8萬賠償金到芙蓉區法院賬戶。5月10日,起訴的26戶居民都領到了賠償款。據了解,這是長沙市芙蓉區法院首次適用《長沙市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調解採光權糾紛案。
就在西街花園的住戶們高高興興地領取開發商支付的賠償款時,長沙市望城縣的數十戶居民正在為此而奮戰。
長沙市一基層法院的民庭法官告訴記者,目前,相鄰關係案件數量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此類案件數量的上升,與百姓運用法律維權的意識增長有關。“有些住戶花了一輩子積蓄買了房,住進去沒幾年,對面的綠地上一棟大樓又拔地而起;有的人買了間平房,旁邊的鄰居卻蓋起了一棟幾層小樓,自己的家裏從此暗無天日。這都容易引起官司。”此外,一些業主追討採光權或噪聲賠償的案件勝訴後,很多同樓、同小區的業主紛紛效倣,集團訴訟案件大幅增加,造成相鄰關係案件數量的攀升。
在諸多采光權案件中,訴訟雙方往往會遇到沒有明確賠償標準的難題。“在以往類似的採光權案件中,法院判決大多只依據損失的光照時間給予一定的賠償。但是,每分鐘的賠償金額是多少,缺乏法律依據,各地法院所判金額也不等。”前述法院人士稱。
在眾多的類似訴訟中,2003年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艷欣街5號樓居民“討要採光權”官司的賠償判法,頗為引人注目。該案的原告律師提出,評估房屋在擋光前與擋光後的房地産價格差異,參照此差異金額進行賠償。這一將“陽光”量化的方法後被法院採用。當事律師鄒斌稱,該案件第一次依據房産貶值程度賠償,真實地反映了居民的損失,有利於保護居民的利益。
而芙蓉區法院政研室的袁建斌則表示,西街花園案中依據《長沙市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這一地方性規章進行調解,應該更具科學性。這份規章對房屋朝向角度、樓層高低等方面引起的權益侵害都有指明,並可以依據上面的公式計算出賠償額度。
參加過多起採光權糾紛訴訟的羅秋林律師認為,這種缺乏統一標準的賠償方法難以真實反映居民的損失,法官審理採光權案多使用自由裁量權,容易造成尺度不一。他呼籲儘快出臺相關法規或司法解釋,使今後此類判決有合理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