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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主犯被判死緩 河南判決兩起“瘦肉精”案,三名檢疫站工作人員獲刑5至6年
【新華社鄭州7月25日電】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兩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並分別以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職守罪依法對8名被告人當庭作出一審判決。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襄、奚中傑明知國家禁止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生豬,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後會嚴重影響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為攫取暴利,2007年初,劉襄與奚中傑約定共同投資,研製、生産、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用於生豬飼養,其中劉襄負責研製、生産,奚中傑負責銷售。被告人肖兵、陳玉偉明知鹽酸克侖特羅對人體有害,仍在劉襄研製出鹽酸克侖特羅後聯絡收豬經紀人試用,並向劉襄反饋試用效果好。隨後,劉襄大規模生産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1年3月,共生産2700余公斤,非法獲利250萬餘元。奚中傑、肖兵、陳玉偉負責將劉襄生産的鹽酸克侖特羅銷售,其中奚中傑非法獲利130余萬元,肖兵非法獲利60余萬元,陳玉偉非法獲利約70萬元。
此外,奚中傑還單獨從他人處購進鹽酸克侖特羅230余公斤予以銷售,非法獲利30余萬元。劉襄之妻被告人劉鴻林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性,仍協助劉襄進行研製、生産、銷售等活動。5被告人生産、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經過多層銷售,最終銷至河南、山東等地的生豬養殖戶,致使大量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勾兌飼料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嚴重影響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並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劉鴻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現,且係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為沁陽市柏香鎮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工作人員,疏于職守,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瘦肉精”檢測,就違規出具《動物産地檢疫合格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産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牲畜1號、5號病非疫區證明》,其中,王二團、王利明還委託或默許不具備檢疫資格的牛利萍代開證明。3被告人的行為致使3.8萬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河南等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和焦作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等400余人旁聽了兩案的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