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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基金經理跳槽須過離任審計關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5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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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基金業已成為一個不折不扣的流動性行業,基金公司之間互挖墻腳是業內常態,基金經理頻繁跳槽也早已司空見慣。證監會近日發佈《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或對基金業內高管的頻繁離職有所羈絆,尤其是對基金經理任職期間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審計,會使其在離職時心存顧慮。審計準則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據審計準則,對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的離任審計至少要包括以下方面:審查工作實施情況,包括審查時間、範圍、內容、審查方法等;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資組合的基本情況;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資組合與業績比較基準的對比情況;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資組合的投資合規情況,是否有利益輸送、利用非公開信息牟利及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等情況;基金經理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以及違反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受到基金管理公司處分的情況等。

  實際上,早在2004年證監會發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就對基金業高管離職情況作了規定。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並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但是,這條規定在實踐中被大打折扣了。

  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該管理辦法的規定較為原則,沒有對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內容作具體規定,實踐中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出具的離任審計、審查報告格式多樣、內容簡單、缺乏針對性,難以客觀、全面地反映離任審計、審查對象的工作情況。“審計準則是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細化了應當審計的內容,包括基金經理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情況的調查”。

  依據審計準則,不僅僅基金經理、投資經理離職要經離任審計,所有基金業內重要人員離職均須過離任審計關。

  這些人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高管;投資經理及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高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高管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管;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負責人。

  所謂基金管理公司高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記者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