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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9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任職管理辦法》確立基金行業高管人員、基金經理離任審計、審查制度以來,真正針對這種離任審計審查詳細準則終於出臺。
昨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規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相關人員離任審計和審查報告內容,中國證監會近期出臺了《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並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2004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已經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任審計、審查制度,但該辦法規定較為原則,沒有對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內容作具體規定,實踐中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出具的離任審計、審查報告格式多樣、內容簡單、缺乏針對性,難以客觀、全面地反映離任審計、審查對象的工作情況。
“考慮到監管工作需要和行業規範發展的要求,有必要專門制定《準則》,以統一、細化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基本內容,加強對有關基金從業人員誠信、合規行為的持續跟蹤與監管。”
據了解,《準則》共19條,主要內容包括要求相關機構建立離任審計和離任審查制度,規定了應當接受離任審計和離任審查的人員範圍,包括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投資經理以及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高管。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第三方機構的高管人員也被列入這個範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高管或執行事物合夥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管,以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負責人。
此外,《準則》對離任審計和審查報告的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每類人員的報告內容都有具體規定,包括任職期內個人的履職情況、考核情況,機構以及個人的合規情況以及個人應承擔的責任、發現的問題、審計審查結論等。
而審計審查將會有後續的影響力,據了解證監會對《準則》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懲處措施。
“《準則》的實施將為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審查工作提供基本指導,有利於督促上述人員依法合規履行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有利於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上述負責人最後表示。(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