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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竊聽醜聞看西方媒體的權利邊界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1日 1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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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淩兵

  英國《世界新聞報》的電話竊聽醜聞,近日愈演愈烈,不僅這家百年小報壽終正寢,報業大亨默多克的新聞王國岌岌可危,甚至卡梅倫首相的政治前途也備受衝擊。為什麼一份八卦小報竟會連累如此多的政經要人呢?

  《世界新聞報》的醜聞主要緣于利益驅動。近年來西方報業因受網絡媒體的衝擊而每況愈下,唯有每週一期的《世界新聞報》能以近三百萬份的發行量獨領風騷,號稱世界最暢銷的英文報紙。這不僅靠它聳人聽聞的新聞內容,更靠它不擇手段的新聞蒐集。但擅長打法律擦邊球的《世界新聞報》,這次卻踩過了西方式新聞自由的底線,終於自毀長城。

  在西方法律中,《世界新聞報》這樣的媒體一向受到新聞自由原則的強力佑護。新聞自由作為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在西方法律與政治傳統中一直被奉若圭皋,幾乎神聖不可侵犯。美國著名大法官卡多索稱言論自由“幾乎是其他各種自由的基礎和必要條件”。現實中需要受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必是那些符合社會主旋律的觀點,反而是那些低俗另類、招人反感的言論,更需要法律的保護。正如另一位美國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指出的,法律保護的“不是那些與我們意見一致的人的思想自由,而是那些我們所憎恨的人的自由”。英國哲學家密爾是從理論上論證言論自由重要性的思想大師。他對言論自由有一段著名論斷:“如果全人類除了一個人以外都抱有一種意見,而只有那一個人抱有相反的意見,那麼全人類沒有理由讓那個人沉默,就像那個人如果有權力也不能讓全人類沉默一樣。 ”所以,儘管《世界新聞報》充斥了庸俗無聊、低級趣味的內容,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西方國家的新聞自由,也不是沒有界限的。密爾就指出當自由的行使損害到他人的時候,國家權力可以強加限制。在實踐中,新聞媒體不論是揭露政界黑幕,還是曝光名人秘聞,都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多種權利。由此而引發的個人將媒體單位告上法庭的案件,在英美等國可謂數不勝數。如何平衡新聞自由和個人名譽、隱私等權利,一直是西方法律中饒有爭議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1964年所判決的 “沙利文案”,是這方面最著名的案件。在這個案件裏,美國阿拉巴馬州的一個警官因《紐約時報》抨擊阿拉巴馬州警察當局,以誹謗為名與《紐約時報》對簿公堂。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紐約時報》勝訴,認為新聞自由是要確保 “對於公共問題應當有不受限制、強勁有力和完全開放的辯論,而這種辯論完全可能帶有對政府和公務官員的猛烈、刻薄和尖銳的批評”。法院認為,即使是與事實不符的言論和損害官員名譽的言論,也應受到法律保護。法律應當為新聞自由營造一片“呼吸的空間”。只有當媒體的侵權行為出於惡意,蓄意侵犯他人的名譽或隱私,受害的個人才可以追究媒體的法律責任。“沙利文案”的判決,可以説是西方國家法律保護新聞自由的典範。

  然而,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護,重點在於其內容。至於新聞媒體調查蒐集新聞材料的活動,則必須跟其他個人、組織的行為一樣,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世界新聞報》的醜聞,在於它跨越了新聞自由的底線。它的最終倒臺,並不是因為報紙的內容損害了他人的權利,而在於它以非法的竊聽方式,侵犯了上至王室成員、下至軍人家屬的隱私權。其行為不僅違反了新聞職業道德,而且嚴重侵犯了他人權利。這樣的八卦小報,少一家也好。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