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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中華脊梁評獎主辦方收錢違法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9日 1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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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曝光參選“中華脊梁”需交9800元 主辦方稱會費並非拿獎費

  律師認為全國性評獎 主辦方收錢違法

  ●新聞點擊

  近日,倪萍獲評“共和國脊梁”功勳人物稱號。有網友質疑此類評獎活動涉嫌“花錢買獎”。

  有網友曝光稱,自己被提名“中華脊梁”候選人,但活動主辦方要求參會者交納9800元才可申報獎項、參加人物評選。

  “中華脊梁”等獎項的主辦方為中國經濟報刊協會、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中國發展戰略學研究會和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

  對此,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相關負責人承認,活動要收取參會者9800元費用,但該費用為會務、食宿等費用,並非拿獎費。

  中國經濟報刊協會相關負責人則稱, “中華脊梁跟共和國脊梁是兩個概念”,“共和國脊梁”是合法的,但協會不參與具體活動。而關於“中華脊梁”頒獎活動的文件係偽造。“文件是別人做的,冒用了我們協會的章”。目前,該活動的官方網站已經關閉。

  ●法律看點

  1、主辦方有無權利收會費?

  2、如公章確被冒用,那主辦方是否涉嫌欺騙參與者?

  中國經濟報刊協會

  承認是主辦單位

  否認是主辦單位

  (聲稱公章被冒用)

  共和國脊梁

  倪萍獲獎

  不交費

  兩個“脊梁”被曝有共同主辦方——中國經濟報刊協會

  中華脊梁

  網友稱被提名

  要交9800元參會費

  ●律師解讀

  主辦方“賣獎” 屬違法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孫景偉律師稱,根據相關法律,評獎活動的主辦方不能收取參會費,更不能以“賣獎”的形式組織評選。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冠以“全國”、“中華”等名稱的評選活動,為全國性評獎,主辦方不得向參評者收取報名費、參評費等費用。

  而且,主辦方在組織全國性評獎活動時,須向宣傳部申請審批立項,未經批准立項不得舉辦。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律師認為,如果中國經濟報刊協會參與了“中華脊梁”的評獎活動,而且也收費,或從中獲取了經濟利益,就是違法行為。

  社會團體營利 要被罰

  李青山律師表示,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社會團體借評獎之名收取高額費用是違法行為。應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現在,很多民間組織舉辦的評獎活動名目繁多,而國家在這方面的管理制度並不是很完善,除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原則性規定外,只有一些地方性規章對此類活動進行規範。

  冒用公章欺詐

  涉嫌兩項罪名

  李青山律師認為,如中國經濟報刊協會的公章確被冒用,那麼主辦方的行為就構成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按刑法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主辦方冒用公章還涉嫌詐騙罪,因為其利用該協會的知名度欺騙參會者。

  孫景偉律師説,如果主辦方在“中華脊梁”活動中確實冒用中國經濟報刊協會的公章,且收取每名參會者9800元的費用,那麼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主辦方相關負責人可能因詐騙罪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騙取的金額巨大,可能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中國經濟報刊協會所述“公章被冒用”一事是否屬實,應該給公眾一個交代,冒用公章人也應該受到相應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