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顏梅生
繼“荷蘭拍”、“秒殺”、“團購”之後,一種名叫“搶投”的新型網上購物模式正悄然興起。它是指購物網店將一件商品分為若干“等份”,參與者支付其中的一等份錢便可獲得一個編號,當整件商品完全售出後,産生的“幸運編號”擁有者能用其支付的一等份錢獲得該件商品。該“以小博大”網購模式的確開拓了網店的賺錢渠道,豐富了網友的娛樂方式,也給部分網友帶來了實惠,但筆者卻要提醒網友應理性“搶投”,防止“雞飛蛋打”。
【案例】
2011年6月1日,一家網店挂出“一元錢即可購買價值4000元名牌手機”的“搶投”消息,稱已將手機款分成4000份出售,花1元錢即可以買到1個號碼,當4000個號碼全部賣空後,隨機跳出號碼的擁有者就能獲得這部手機。李丹先後參與10次“搶投”,發現“搶投”結果幾乎被兩個人包攬,遂懷疑網店存在暗箱操作。
【點評】
“搶投”商品的最終歸屬,決定權在於時間。時間從第一個“搶投”者出價開始跳動,如果參與人數未達到商品的份數,時間跳到最後一個出價者號碼後,再從第一個號碼開始跳動。當最後一個參與人完成“搶投”後,時間停止跳動,這時計時器累計跳動時間所對應的編號,即是“幸運交易編號”。因此,不僅是李丹,實際上還有相當一部分網友也認為當商品即將達到目標參與人數時,可以通過時間跳動計算出大概的幸運號碼,從而有了人為操作的空間,通過使用控制軟體讓自己人中簽。由於這一系列過程均為網店所掌控,網友根本無法獲得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故網友雖常常對結果心存懷疑,但因沒有證據只能“幹瞪眼”兒。
【案例】
2011年6月5日,一家網店宣稱對一款價值4500元的數碼相機,按每份一元錢的價格進行“搶投”。饒虹為增加中簽概率,一次購買了500份,但整個網友的購買數量達到3000份後,由於長時間無人加入,網店宣佈停止“搶投”,但卻以事先已聲明概不退款為由,拒絕退給饒虹費用。
【點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本案,網店以只收錢、不退款的聲明免除自己義務,但對饒虹沒有法律約束力,饒虹完全有權要求網店退款,或採取訴訟方式維權。
【案例】
2011年6月10日,徐靚看到一家網店將一款價值3萬元的攝像機用於“搶投”,每份價款僅為1元,遂買了10份並得到了“幸運號”。事後,網店以彼此約定的“搶投”合同違法為由,拒絕給付攝像機。
【點評】
“搶投”屬於抽獎式的有獎銷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本案的獎勵金額高達3萬元,已超過法定限額。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網店與徐靚“搶投”合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從行為開始起便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這也是網店“賴賬”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