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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中國入世不平等條款該修改了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7日 1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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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新育

  世界貿易組織(WTO)近日表示,中國限制9種原材料出口不符合世貿組織有關規定。今年正值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十週年,在原材料出口爭端中初戰失利,給中國社會造成了重大心理衝擊。在公眾心目中,為滿足國內産業需求而限制出口部分短缺原料,本是一國天經地義的經濟主權,世貿組織專家組報告竟然判定中國此舉違規,實屬不可思議。

  此前,《中國入世議定書》的若干條款早已為人所詬病,因為這些條款准許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方在中國入世後15年內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12年內可對中國特定産品實施過渡性保障機制,令不少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摩擦中頗有“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之感。本來按照《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定,締約方可以為了保證供應國內工業等目的而限制原料出口。但中國的這項權利卻因《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一條而遭到剝奪,因為按照這一條款,中國原則上應取消適用於出口産品的全部稅費,儘管包含黃磷、鋅在內的部分産品可以實行出口稅,但限制條件非常苛刻。

  這次失利既表明我們運用國際經貿規則的水平尚待提高,也表明現行國際經貿規則並不完全公平,我們“入世”時承諾的某些不平等條件副作用正在逐漸暴露。再加上以前的類似遭遇,我們正面臨一個新的課題,即爭取修訂《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的不平等條款,讓中國名副其實享受世貿組織成員的全部權利,掃清中國産業和對外經貿自主發展中的“地雷”。

  然而,直面《中國入世議定書》存在不平等條款,是否就意味著我們應當全盤否定“入世”決策及其成就?否!因為我們若想一次全部得到,往往就會什麼也得不到。“入世”之後,中國進出口規模急速擴張,出口部門就業大幅度增長,國際收支根本改善,出口商品結構顯著優化……這些足以證明“入世”決策的正確,《中國入世議定書》少量條款的不平等,並不能顛覆這份議定書總體的平等互利性質。

  過去十年,為了給整個對外經貿贏得更可預見的發展環境,我們接受部分不至於顛覆全局的不平等條款是合算的。無論我們為取得這些成績付出了多少代價,中國對外經貿已經取得的成績仍然是成績;我們只能在以往成績的基礎上尋求突破和提升之路,不應也不能推倒重來。倘若起初為了寥寥數條不平等條款,而且是有可能規避的不平等條款而要求重新談判整個《中國入世議定書》,會給上億中國勞動者的生計帶來重大不確定性,給力圖趕超中國的後來者創造可乘之機。這樣的主張用於向貿易夥伴施加壓力要求修正不平等條款尚可,付諸實施則屬不智。隨著“入世”後中國在國際貿易體系中地位提升、談判能力增強,其他國家已經不可能重演逼迫我們接受上述不平等條款的場景;相反,我們開始具備實力尋求消除或架空上述不平等條款。

  但是,承認“入世”的成就不意味著我們應盲目堅持“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片面話語霸權,可以對現行國際經貿規則的不合理、不公正之處視若無睹,甚至美化、神化作為“國際慣例”化身的世貿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已經取得的成就,為我們超越“與國際慣例接軌”、轉向“推動規則演化”奠定了基礎。作為一個仍然處於“趕超”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我們需要吸取其他國家一切可以為我所用的文明成果,但我們必須時刻堅持本國利益的主體性。“與國際慣例接軌”不是目的,只是達到我們增進本國利益的手段而已。“國際慣例”通常由發達國家確立,對於其中一些僅僅體現了發達國家某些利益集團的訴求,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顯著負面影響,甚至侵犯了人類良知的基本底線,我們該做的不是接軌,而是抵制。

  我們不能也無法滿足於西方主導規則下的玻璃天花板,我們需要在實力基礎上努力推動建立更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規則。此起彼伏的國際貿易摩擦,特別是明顯不平等規則下的爭端,更警示我們“推動規則演化”的緊迫性。如果説原來我們建設開放經濟的重心是我方擴大對外開放,那麼現在越來越需要向我們的貿易夥伴提出開放商品、投資市場乃至人員流動的要求。正因如此,筆者反對繼續使用“擴大對外開放”提法,主張改用“建設開放經濟”、“建設開放型經濟”之類提法。

  “入世”十年來,中國已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我們以間接調控手段化解外部衝擊的能力已成倍提高。中國絕不是外部衝擊的被動接受者,而是日益強有力的主動調控者,我們要保持警惕,但不會草木皆兵。▲(作者是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